的作用发挥已经成了问题,就更不用说党组了。所以,1969年4月通过的九大党章和1973年8月通过的十大党章,都删去了关于党组的条款和规定。直到文革结束以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走向正常。
所以,1977年,党的十一大党章,就恢复了有关党组的规定。其中,仅做了一个非常简单的规定,说,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该设立党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指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有相当的党委制定。仅仅说,党组的设立做了规定,但是这个党组,它的任务是什么,并没有规定。
后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9月通过的十二大党章,对党组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最完备的一个表述。十二大党章的第九章,专门论述党组。其中,第46条就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第47条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制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第48条规定,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这就是提出了后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工作部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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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党委的问题,这次的党委工作的条例,也专门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所以,十二大党章,对这种条件下,党组的设立的原则、党组的任务、党组与党委的关系,都有了一个明确的、清晰的表述。
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介于当时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呢,非常严重。于是呢,党的十三大党章,就对党组的部分做了修改,就取消了在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设立党组的规定。也就是,修改了第46条。把46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就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十三大,党章对党组的成立、以及党组的任务,做了一个新的规定。那么,后来呢,党在十四大召开,就根据当时的实际工作需要,又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特别是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成立党组的规定。并对党组的任务增写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内容。
十四大党章是这样规定的。说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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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所以,十四大党章,就重新回到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后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就完全继承了,十四大党章有关党组的性质、地位和基本任务的规定。
到了十六大的时候,十六大党章,根据实际情况,对党组的作用和任务,做了一个新的规定。其中的第46条,就特别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和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十六大党章,它所增设的内容是两条,一个是强调,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个在以前的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里面是没有的。第二个,就是强调党组要做好干部工作,也就是说,党组的任务呢,除了其他的传统的,关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等等,增加了一个,要做好干部工作。所以,十六大党章,应该说,它的这一修改,其实就是特别的强调,要更加强调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这是十六大党章的规定。
十七大党章,对于十六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就延续下来了,十八大党章呢,也没有修改,十八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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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46、47、48条。第46条呢,就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规律,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第47条,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当度的党组织决定之,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成立的党组织领导。那么,第48条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干部部门,可以建党委会,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十八大党章,是现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第一条就规定,本条例,依据党章而制定。也就是说,十八大党章,关于46条、47条、48条的规定,就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制定依据。这是,给大家介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党组制度,它的历史沿革,也就是这个条例制定的历史背景。
二、《条例》制定的意义
第二个问题呢,解释一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那这个第一条,很明确地就指出了条例制定的四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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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一个依据。四个意义分别是规范党组规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四个意义。一个依据,就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来制定本条例。那么,我们分别探讨一下,这条例制定的四个意义。
(一)规范党组工作
第一个意义,就是规范党组工作。根据中组部2008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中国政府规律部门的党委、党组,共有8.6万个,其中,国务院、部委办党组64个,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党组1377个,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党组1.5万个,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党组7万个。目前呢,全国是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四个层级。除了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省一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市一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还有一些党组,是上级单位,比方说企业党组,直接批准设立的。这就形成了一个庞大而且覆盖整个国家乃至社会系统的党的临时网络。如果是以每个党组六个人来构成、来计算的话,近9万个党组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有50万之众,也就是说,50万的领导干部,如此一个庞大的精英群体,如何开展工作,它的任务是什么,它该怎么设立,开展的工作,如果有了责任该如何问责,中国共产党党内,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制度规定。
关于党组规律的规范,仅仅是依据党章,党章,正如我们刚才看到的十八大党章,对党组做了三条原则性的规定,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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