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统一按基准利率上浮60%执行。
(二)以本社存单及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其他行社的存单质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统一按30%执行。
(三)在本社股金额度内贷款的,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四)员工贷款在本社股金额度内的,按基准利率执行,如超出股金额度的,按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五)对特定的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其浮动幅度可在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优惠减幅。对资产实力雄厚、产销对路、发展前景好的优良企业,并且没有理由怀疑贷款偿还性的,在确定贷款浮动幅度时,在报联社审批同意后,可以酌情优惠。
第十七条 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定。
第五章 计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八条 贷款实行按月结息。但是贴现必须按贴现日确定的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中长期贷款按一年一定调整利率,短期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二十条 农户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20%罚息,其他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40%罚息,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60%罚息。
第六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利率定价实行按权限两级审批制度。信用社审批权限内贷款利率定价,由信用社审批;信用社权限外的贷款,由信用社集体审批后,报联社审定;存单质押及股金额度内贷款执行利率,一律由信用社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部)必须严格执行联社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借款利率以下,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借款利率以下的,需报联社审批。
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两级档案管理,信用社(部)将贷款定价相关材料作为贷款审批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档案,联社将贷审委员会审定的相关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社贷审会、稽核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信用社(部)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信用社(部)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限期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部)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莱商银行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