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并造成农民工欠薪上访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并造成群体性欠薪上访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失信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扣减相应信用分值。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根据其失信程度,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予以信用惩戒。其中,对于房地产企业,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预售许可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作出相应限制。
第二十七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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