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化学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评审细则

2018-12-06 21:19

石油和化学工业产品 质量检验中心评审细则

1.总则

1.1为了有效地对石油和化学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工作范围、工作能力、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协会”)特制定本细则。

1.2 对质检中心授权的评审应当遵守本细则。

1.3 质检中心的现场评审,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但对其中与计量认证相一致的内容,如果该中心在计量认证的有效期之内,可借用计量认证的结果,中国石化协会只对本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质检中心授权的评审工作。 3.参考文件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 141号) 4.管理要求 4.1 组织

质检中心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质检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质检中心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质检中心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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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质检中心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质检中心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质检中心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测和/或校准工作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活动;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质检中心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质检中心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质检中心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 质检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质检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应报中国石化协会备案。

4.1.9 质检中心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质检中心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充分地监督。

4.1.11 质检中心应由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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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2 管理体系

质检中心应按照本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质检中心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质检中心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质检中心一定要符合本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质检中心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质检中心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质检中心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质检中心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质检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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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质检中心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质检中心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质检中心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质检中心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或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质检中心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质检中心主任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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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质检中心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质检中心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质检中心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质检中心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质检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

5.1.3 质检中心人员的结构要合理。技术人员在中心总人数中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70%,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30%。

5.1.4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质检中心,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5.1.5 质检中心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质检中心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6 质检中心人员应接受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并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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