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物料与产品(2)

2018-12-06 21:23

新版GMP还新增了质量管理部门对用于药品生产的原辅料放行控制的条款(见第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原辅料使用的前题条件:有质量部门的放行审核单且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

在旧版的基础上,新版GMP完善了有关物料贮存期限管理的条款(见第一百一十四条),其中,有效期或复验期的相关规定与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呼应,同时强调发现对原辅料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须进行复验。

目前,对于有效期、复验期与贮存期的理解仍存在较大分歧,值得认真探讨。

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它是根据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的。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到期后会不符合质量标准,须作报废处理,即使检验合格也不得再使用。

我国新版GMP对复验期给出的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新版GMP要求制定复验期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物料质量变化情况,以确保良好的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它属于企业的质量监控措施之一。

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还提到了“贮存期”。制定贮存期旨在提醒企业提前对物料做好处置准备。

对于已制定有效期的物料其贮存期一般等于或小于有效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必要再特意设立贮存期。

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如部分化学品、中药材/饮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企业应首先确定贮存期(即使用期限)。再根据物料的特性,在贮存期内制订合理的复检期(意即复检次数),到贮存期的物料不能再使用。

未规定有效期物料的贮存期应该通过稳定性试验数据得出。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贮存期,即使是质量极其稳定的化工物料也不能无限地复验下去,必须杜绝企业对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肆意无限期使用。

称量操作是药品生产一个关键控制环节,其风险主要为交叉污染、污染和差错,新版GMP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对称量操作的原则性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称量操作程序。 该条中,“指定人员”是指经过相应称量岗位操作的培训和考核的人员;“精确称量或计量”强调的是要选择量程适当的衡器或计量器具。对称量或计量结果要及时标识。 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六条是对物料配制建立复核制度和复核记录的规定。

其他人员。独立(双人)复核的目的是避免称量时出现不易被一个人发现的人为差错或设备误差而造成产品质量事故。

称量复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在确保量器的准确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釆取一人称量的同时另一人同步复核的方式,复核人对量器的使用、读数、称量过程实时复核。

对液体物料等不宜重复计量的,可以采用一人校准另一人监督,一人进行计量操作另一人监督,分别读数、记录和签名的方式。

不建议用控制领料和退货数量之差来达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的目的。因为整包装物料在配料时的称量存在风险,很难确保每一包装的数量都能准确等于标示数量,而且取样数量不易确定,容易造成投料不准,特别是原料的偏差可能影响产品含量。另外称量过程中可能有损耗,可能有拋洒称量器具上的残留等,此类因素不易控制。

新版GMP对“用于同一批成品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的要求有助于减少差错的发生(见第一百一十七条)。标识应注明物料名称、物料代码、物料批号、物料数量以及用于药品的产品名称、批号等信息。

所谓的集中存放并不意味着无序堆放。可以依据投料顺序摆放,再加上标识的确认予以区分。称量用于多批次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物料,可以同时分次称量同一物料,不同物料可以在不同时间段使用同一称量间称量,称量同一产品的不同物料之间可以按照“小清场”的程序执行,称量完成后物料按产品生产批号集中存放。

GMP认证之物料与产品第二篇

根据不同的生产阶段,产品一般分为: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中间产品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待包装产品指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

新版GMP对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贮存条件作出了规定,主要强调其贮存条件不得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与产品的工艺要求保持一致,以确保企业对其进行保护和控制(见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版GMP不再强制要求将固体、液体物料分开储存,但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防止液体泄漏对固体物料产生污染。

虽然在新版GMP中没有明确要求对中间体/中间产品制定贮存期限,但至少我们要明确该中间体/中间产品在何种条件下储存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我们可以采用做稳定性实验的方式来确定储存的时间或尽量的积累历史数据,以此证明、确定中间体/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也可以通过使用前再测试的方式来确保其能够用于生产。

为防止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时存放发生差错,通常要对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设置合理的标识,新版GMP对其标示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以增加目视管理的有效性(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包装材料

鉴于药品包装材料的特殊性,新版GMP明确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原则与原辅料相同,即贮存、接收、发放以及质量控制等与对原辅料的要求相一致。旨在强化制药企业对包装材料控制的意识(见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产品特性、包装材料的特性、工艺的使用要求、供应商的评估结果等多种因素,确定内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建立自己的验收质量标准,在标准上规定哪些项目是企业每批必需自行检验的,哪些项目是参考供应商的检验结果(索要供应商检验报告来证明合格),根据自已检验情况和供应商的检验结果来综合判断是否放行使用。如有可能,对于非自检项目宜定期(每年一次或半年一次)送有关专业机构检测。

与原辅料要求一样,包装材料如没有标示有效期限,企业须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贮存期,并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情况、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制订复验期,确保内包材的质量稳定。外包材对药品的质量影响较小,效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其复验期可由企业依据工艺、生产设备条件自行确定。 新版GMP第一百二十一条阐明了包装材料发放时的控制目的(避免混淆和差错)和基本要求(专人发放)。根据印刷包装材料印制前的审批控制流程,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前的设计、审批管理程序,以保证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合法性(内容,式样等与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和可控性(防止印刷包装材料的流失,确保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同时建立相关的档案来保存印刷包装材料的原版实样,以便于质量追溯。 新版GMP还对印刷包材版本变更提出了明确要求,以规范印刷厂商的模版管理,便于版本变更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内容正确无误,并且要将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予以销毁,防止印刷出现差错(见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于印刷包装材料贮存的管理,新版GMP将旧版“设置专柜或专库”的要求修订为“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更便于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贮存区域的大

小、包装材料种类与数量的多少,因地制宜的选择贮存方法。同时,为了预防印刷包装材料在储存、转运、发放过程中因散落等原因造成混淆,提出了对于切割式标签和散装印刷包装材料(指的是从最小包装拆开的印刷包装材料)采取“密闭方式”进行转运的要求(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与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关包材发放的规定不同,新版GMP第一百二十五条针对由专人保管的印刷包装材料发放方式进行了着重描述。由旧版规定“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的方式,修订为“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即在发放过程中并不是要求企业计数到每一张(尤其是标签),只要按实际需要整包发放和管理即可。因为一旦印刷包装材料发送到生产现场完成接收,管理责任就转移到了生产车间。车间会负责产品和物料的数量平衡。避免了企业因为对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方法的误解,导致按照实际包装数量计数发放。使生产工作效率降低,导致记录不真实的问题出现。

为防止差错的发生,新版GMP提出了对每批/次发放的直接接触包材/印刷包材设置合理标识的要求(见第一百二十六条)。要标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数量以及用于对应的产品的名称和批号。如果一批包材用于多批待包装产品时,对于整卷发出的材料要标明首次使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剩余部分可按文件规定退库或在车间暂存,但每次使用情况均要用物料卡进行记录。PVC可以直接用于下批生产,在阶段性生产结束后剩余包装材料不宜存放在生产现场,需要进行退库处理。

新版GMP第一百二十七条是关于印刷包装材料建立销毁记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需要销毁的包装材料的类别(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材)。 成品

新版GMP抓住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精髓:只要重视前期和过程的控制,产品质量合格自然会“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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