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税收筹划》期末案例(2)

2018-12-06 21:25

8.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000 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13 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000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解析: 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 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000×20%=38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000-100000-38000=52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2000-3500*12)×5%=500(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000-500=51500(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000-100000-3500*12)×20%-3750=5850(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000-100000-5850=84150(元)

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32650元(8415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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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2年1月,王平出资20万元,向其二舅借了2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当年,王平按年息15%向二舅支付了利息3万元(银行同期同档利率为7%)。2012年度,王平创办的企业实现账面利润6万元,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00-42000)×10%-750=1050(元)。

2011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013年5月,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王平201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向二舅支付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200000×15%×20%=6000(元),王平未代扣代缴。

二.支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5%-7%)=16000(元)

王平需补缴个人所得税:(60000+16000-42000)×20%-3750-1050=2000(元)

她和二舅累计负担个人所得税:1050+2000+6000=9050(元)

地税机关按规定对王平进行了补税、罚款。王平被补税、罚款的主要原因是支付给二舅的利息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筹划思路:

如果她将二舅的20万元作为投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申请成立合伙企业,两人在税后分利,则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大大降低。

成立合伙企业后,由于不需要在税前支付3万元利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9万元。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王平与二舅在合伙协议中末约定分配比例,则两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5000元。

二人应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0-42000)×5%=150(元) 筹划后,王平与二舅累计应担负个人所得税150×2=300(元),比筹划前节省了9050-300=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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