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文化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县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文化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至局财务室,由局财务室统一送达至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县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文化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 , 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文化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文化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室,由财务室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 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四) 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五)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七)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室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