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
附件部分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二○○八年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工程类采购项目附件部分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工程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 定义:
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发包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发包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项目具体发包单位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2.3 “采购工程”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工程及相关服务。
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2.5 “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施工企业。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组织施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沈建发﹝2006﹞25号文件规定的“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持备案登记手续进行投标活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施工能力,向发包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工程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7 满足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3.8 如果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发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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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9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1)为发包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机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单位);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踏勘现场
5.1 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发包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5.3 除发包单位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 发包单位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发包单位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 资金来源、标前答疑会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
6.1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采购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 6.2 采购项目的标前答疑会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6.3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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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购文件构成 正文部分:
谈判(或询价)采购公告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附件部分: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与合同格式 附件三 工程技术规范与工程量计算说明 附件四 工程预算书与项目管理机构格式
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部分”与“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部分”为准。
8.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
8.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8.3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8.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9.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9.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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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 10.3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0.4 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0.6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只对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投标的,将予以拒绝。即使划分了标段,投标人也必须对整个标段的工程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标段中的部分内容投标的,亦将予以拒绝。
10.7 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虽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是该工程量清单不应理解为唯一的、固定的或不变的。该工程量清单只是为投标人提供一种参考,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施工图纸去理解并根据现场勘察所得到的实际数据为准进行投标报价。
10.8 投标人根据采购文件正文部分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可由(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联合体协议书 (4)工程预算书,例如: ① 工程分项报价表 ②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③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④ 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等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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