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 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 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 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根据改革后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 实施方案统一分配;对于部分特殊岗位人员享受的\特殊岗位工 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的津贴,如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仍在 特殊岗位,可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此次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套改时,先按其未聘及缓骋前的岗位套改基本工资,并 以此作为计发其未聘及缓聘期间生活费的基数。生活费的计发办 法是:未聘及缓聘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不低于75%计发;期限 在13个月至24个月的按不低于65%计发;期限超过25个月及以 上的按不低于50%计发。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停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生活费标准,最低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的,按照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 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今后也按此办法办理。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 仍保持荣誉的,这次套改时薪级工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 适当高定。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被授 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
(八)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 低定1至2级。其中,受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 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 处分以及受到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 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现聘岗 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 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九)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 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o
(十)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十一〉截至2∞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 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 ,不实行新的收入分 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九、加强收入分配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 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 地区间、部门问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我省主要负责制定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控省内地 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 定的分配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不同单位间的收入水平,加强 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 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 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 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 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 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 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 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 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随意改变收入构成中各主要成分的功能作用及实施办法,一律不得在国家和省收入分配 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 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 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 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 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十一、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二、组织实施
全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 施。各省辖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 贯彻实施。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央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驻江苏事业单位,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省属驻各地事业单位按照原工资管理体制贯彻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工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 省辖市在贯彻实施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的实施情况报送省人事厅、 财政厅备案。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由各单位申报,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 事部门审批。为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工资关 系,今后事业单位工资正常管理也按此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