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科技中小企业统贷“四台一会”
机制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解决其因自身信用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签订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合作协议》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台一会”机制建设是科技中小企业统贷业务开展的组织和制度保障,起到了制度建设、信用建设的重要作用,目地是通过组织增信、银行融资促进十二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四台一会”机制建设按照银政合作、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建立,并根据统贷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机制建设内容
第四条 机构建设。主要包括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下设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合作办公室,同时设立贷款评议委员会。
(一)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主要领导担任,并设若干副组长,其中应明确l人为专职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机制建设和合作项目管理运行等有关工作。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合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可挂靠科技、财政等职能部门。合作办主任由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包括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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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新疆分行派1人参与合作日常工作。合作办主要负责兵团与开行新疆分行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组建贷款评议委员会,对贷款项目和客户进行民主审议和路演;负责推动风险控制网络建设,落实双方合作机制等。
(三)贷款评议委员会。作为科技中小企业统贷业务的民主审议机构,由合作办负责组建,委员会主任由十二师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财政、统贷平台、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贷款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可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委员会主要负责民主审议拟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向开行新疆分行推荐。
第五条 机制建设。“四台一会”机制建设,包括组织平台、统贷平台、风险分担平台、社会公示平台、信用促进会等。
(一)组织平台。主要是通过机构建设来搭建组织平台。 (二)统贷平台。由组织平台选定新疆天恒基科技投融资服务中心(天恒基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统贷平台,承接开发银行批发资金,批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按开行有关规定承担信息收集及其他辅助性信贷管理工作。 (三)风险分担平台。由组织平台选定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组织平台负责推动设立风险偿债基金,基金由财政出资并积极争取兵团财政补贴。
(四)社会公示平台。组织平台明确在兵团科技信息网和新疆天恒基科技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社会公示平台,根据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和贷款偿还公告的“三公”原则,调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公开、公正、公平实施。
(五)信用促进会建设。组织平台按照科学、公正、民主的原则,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促进会,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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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入会,促进会定期走访并通报会员情况,通过同业监督、平辈压力等信用建设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的不断提升。
三、扶持对象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当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科技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应符合开行中小企业客户标准(业务口径)。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兵团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第七条 原则上单户用款企业的申贷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1-3年。
四、运作方式
第八条 十二师组建合作领导小组、合作办和贷款评议委员会,指定统贷平台,并通过发文或者来函形式抄送开行新疆分行。统贷平台明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开行新疆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同时开立风险偿债基金专户。
第九条 开行新疆分行应在统贷平台开立贷款账户和风险偿债基金专户后,立刻开展机制评审,向统贷平台提供机制授信,一次授信,分批使用,统贷统还。
第十条 申贷流程。合作办应会同统贷平台在当地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查和推荐工作,帮助企业了解业务模式,摸清企业用款需求和用款特点,并按照开行的评审要求搜集申贷资料,并填制《中小企业贷款现场调查表》。合作办应按批次打包向贷款评议委员会申报企业情况。 贷款评议委员会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委员会采取民主审议、独立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票通过后方可向开行新疆分行进行推荐。
开行新疆分行在接到贷款评议委员会推荐的项目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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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流程,于2周内完成评审并提交贷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客户处应在1周内完成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与管理。合作办和统贷平台应配合开行新疆分行,按照开行《中小企业贷款工作手册》要求进行相应的贷后管理。
五、风险偿债基金的注资和使用
第十二条 兵团科技局与十二师应在开行贷款承诺后2周内,向统贷平台风险偿债基金专户注入资金,基金额度应不低于开行承诺贷款金额的10%。
第十三条 当到期项目出现还款困难,由风险偿债基金进行代偿,开行新疆分行有权从风险偿债基金直接扣收相应金额及时偿还到期本息。
第十四条 基金动态补足机制。当扣收总额不超过基金规模30%时,十二师可在不超过1个季度内及时补足,当扣收总额超过基金规模30%时,十二师应在1个月内及时补足。
六、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合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制和业务运行情况的监督与评价。合作办会同分行于每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合作领导小组报告机制和业务运行情况。合作领导小组根据报告情况,评估业务开展的效果,并给与相应指导,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予以相应的批评和表彰
第十六条 该业务的实施情况,同时应接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动态修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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