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沙特阿拉伯普遍运用的一种公司模式,因为这种形式的公司易于设立和管理,且个人或合作各方的责任被限定在其对公司资本的出资额度范围以内。以下是《公司法》和《商工部指南》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重要特性:
1.组织大纲
为增加政府对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批准、认可和登记的可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管理文件应参照商工部发布的公司组织大纲模式加以制定。
公司组织大纲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形式、目标以及主要办公地址; (2)发起人名称、住址、职业和国籍;
(3)管理人员的姓名,如其为发起人应加以注明(可任选其一); (4)监事会(如果有)成员姓名;
(5)资本、现金出资额和现物出资额、出资说明以及出资者姓名; (6)利润分配方法; (7)公司存续期间;
(8)公司向其股东发布通知的形式。 2.最低资本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注入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为2.000.000里亚尔,其中工业企业的最低规定资本数额为5.000.000里亚尔,农业企业的最低规定资本数额为25.000.000里亚尔。沙特阿拉伯投资总局董事会可减少特定领域企业、出口企业或需要具有相当技术经验的企业的投资数额。公司成立之日,其资本必须足够缴付。现金出资必须存入沙特当地银行,并将被冻结,直至银行出具文件证明有关设立手续已经全部完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应就其现物出资的任何不实评估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名称
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两名但不超过五十名的发起人,这些发起人可能是法律实体或个人。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数量少于两人,则该公司将自动解散。打算在沙特建立全资子公司的外国公司通常选择由一家下属公司或个人持有少数股份。其他公司则倾向于建立永久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被分成具有统一票面价值的股票。在不影响其他发起人优先购买权、并取得沙特阿拉伯投资总局和商工部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发生任何股份转让以后,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沙特阿拉伯投资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商业登记证明和公司章程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组织条例模式中没有规定的发起人的其他重要义务,如涉及股份转让的协议签署(即对优先购买权做出行使或者放弃的选择)、函件的收发、资金的筹集以及表决权的行使通常规定在股东协议或合资协议中。这些协议作为通常惯例,虽然未经商工部登记,但在法庭面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它们为发起人提供了一个审阅条例模式中没有规定的公司管理信息的机会。在很对场合下,股东仅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发起人利益而存在。独立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外的股东协议是允许、可行和受鼓励的,前提是协议的双方记住一点:和所有其它在沙特订立的协议一样,股东协议的条款必须不得同伊斯兰教法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然而如果股东协议内容和已登记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那么(股东协议的)大多数现行规定将在股东之间适用,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与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立法不同,沙特法律并不限制外资在沙特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度。外国投资者所有的公司需要进行商业登记。而且于伊斯兰历1441年[西历2000年]生效的《外商投资法》鼓励以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企业的形式设立外商独资的投资企业。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可由发起人名称组成或反应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的有关函件中应包含公司商业登记编号、足额缴付的资本数额以及表明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说明。
4.管理
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均可设一名或更多的经理,任何经理均不要求具有沙特国籍。如果公司经理超过一人,那么所有经理均须经发起人授权以单独或联合代表公司利益。经理的代表授权包括所有涉及公司正常法人和商业活动的交易和商业事务。然而,根据条例模式的规定,特殊交易需取得发起人的事先批准。该限制性规定通常由第一次发起人会议做出,并进行商业登记。公司通常任命一名总经理监督公司的日常商业活动。总经理不要求是公司的发起人。
5.财政年
应当指出,公司的财政年度应明确按照西历计算,除非法律规定该财政年度应为十二个伊斯兰历月。发起人可自由选择公司财政年度的起始日期。
6.监事会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超过20人,那么该公司必须设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管理,对经理提交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以及在公司条例事先预见的情况下,对公司资产的转让进行授权。条例模式含有涉及监事会的有关规定。
7.股份转让
除非公司条例另有规定。公司股份的转让应通过正式的经公证之协议进行。转让行为在获得沙特阿拉伯投资总局商工部的批准之后,还需进行公证。公司股份在转让给第三方之前,应首先向其他发起人(按其出资占公司资本的比例)出售。发起人需做出批准出售并声明将该股份出售给其他发起人的决议。条例可做出其它规定,并可在一定程度对发起人权利予以变更。
8.发起人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仅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度承担责任。发起人可在三年的期间内就其现物出资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发起人在理论上仅就其持有公司股份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这条原则通常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它得不到伊斯兰法律中公司概念的支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亏损超过其设定投资的75%且发起人并未在三十天内就公司存续(和某些债务的支付)做出任何决议,那么发起人应对公司的债务亲自承担连带责任。该决议既可以决定在发起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继续存在,也可以决定公司解散。
9.管理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因其任何违反《公司法》或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的规定而对发起人、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除发生《公司法》未加规定的欺诈行为以外,该责任应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存续三年。
合伙
由于涉外税收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沙特阿拉伯以合伙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可能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沙特阿拉伯法律,外国投资者当前可以不设立或参加合伙。下列合伙类型在沙特阿拉伯境内得到认可:
·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和 · 股份有限合伙 1.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并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和个人责任的组织。合伙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公司法》并未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数额:但是《外商投资法》对合伙企业有最低资本数额要求。出资条款规定在合伙协议之中,该协议需经商工部登记。普通合伙是沙特商业组织采用的一种常见形式。
2.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包括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个人资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的投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登记方式和普通合伙一样。
3.股份有限合伙
股份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一名就其个人资产对合伙承担个人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四名仅以其投资额对合伙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合伙的最低资本为1,000,000里亚尔。该合伙组织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的监事会对普通(管理)合伙人的行为进行集体监督。有关股份公司注册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合伙。
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通常需要商业部长在对设立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加以审核后进行授权。对任何以国家或其它公共机构参与的方式接受国家支持的公共领域的股份企业,或从事银行业务的股份企业,法律规定该授权应在部长会议批准该企业设立之后以皇家法令的形式出现。
通常,有关股份企业的管理规定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规定更加详细。但是,这些规定要求并没有某些《民法》规定严格,因此,股份公司的管理成本并不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本高。
1.公司章程
为避免股份企业设立的过分延迟,拟定的股份企业章程应参照商工部发布的有关模式。该范围通常在不做任何重大修改的情况下使用,以避免公司登记的延迟,而且有关法律仅允许公司章程基于“部长可以接受的原因”而与模式有所不同。除公司章程之外,股份公司的股东通常还签订股东协议。
2.最低资本和股东
股份公司必须拥有2,000,000里亚尔的最低资本(《外商投资法》另有更高数额规定的除外),分成面值至少为50里亚尔的可转让股票。如果该股票准备公开交易,那么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必须达到10,000,000里亚尔。股份公司至少拥有五位股东,他们以其持有股份承担责任。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无记名股票。各股东均有义务在公司设立之时,缴付公司现金出资额的至少25%比例的出资。公司成立时,缴付资本总额应至少达到公司法定/发行股本的50%。现金出资必须存入商务部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资金将被冻结直至银行出具文件证明有关设立手续已经全部完成股份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但只在有效的条件下方被允许。例如:公司打算减少资本或公司准备收购构成其资产和负债组成部分的股份。
3.股份
原则上来说,所有股份的所有者均具有平等的权利。股份公司可以拥有记名或无记名和优先股票。记名股票是以有关股东名义发行的股票。无记名股票为已发行的足额支付的股票。公司可以发行在利润分配和清盘方面授予优先权的优先股,但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50%。
4.沙特参股者,名称
股份公司可以为外商独资公司。沙特投资者的参与是非强制性的。股份公司的名称中不得包含自然人的姓名,除非公司目标是使用以该自然人姓名登记的专利或发明,或公司收购了某家商业公司并以后者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名称。所有的公司正式文件,如信头、合同、发票以及交付第三方的其它文件必须说明公司的名称、类型、住所以及公司已发行且已支付的股本。在某些情况下,违反此义务可能导致以公司名义行事的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5.管理
股份公司由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必须在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一名执行董事。一名董事可同时担任主席和执行董事。根据沙特法律的规定,公司除董事会议外并不设监事会。股份公司的日常事务通常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授权其在日常活动中代表公司的雇员(“总经理”)来执行。后者不是董事会成员,但可申请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殊授权。在出席会议的董事至少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和不少于三人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有效,除非公司规章对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所占比例或人数有更高的要求。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在每次会议之后定期载入特定的并加盖印章的登记簿之中,且必须由董事会主席和秘书签字。董事会成员必须持有票价值不少于1,000里亚尔的公司股份。这些股份应自董事任命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商业部长指定的任意一家银行,并作为董事个人责任的担保进行留存。
6.股东会议
沙特法律区分一般股东会议和特殊股东会议。一般股东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最近一次会议必须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可亲自或由其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然而,代理人只能是其他非董事股东。普通股东会议的召开仅在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至少占公司股本50%股份的情况下方为有效,除非公司章程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有更高的要求。普通股东会议决议通常以出席会议的股东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式予以通过,除非公司有关条例要求更高的比例。特殊股东会议为对公司章程进行下列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修订而召集:
· 剥夺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力; · 增加任何股东经济责任的修订; · 修订公司经营目标;
· 将公司注册地址从王国转移至国外; · 以及变更公司的国籍。
特殊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应代表公司至少10%资本的股东的要求而召集。特殊股东会议决议以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表决方式予以通过。如果有关决议涉及对公司条例的修改,如增加或减少资本、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或公司合并或解散,则需要以四分之三的多数票表决方式予以通过。
7.股份转让
除创办人股份以外,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创办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收支平衡表公布以后。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股份公司的股东仅在公司章程或任何股东协议有规定的情况下,方能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