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卫生立法
一、卫生立法定义:
(formulation of health law)国家有权立法机关制定、修改、 废止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叫卫生立法。 二、 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宪法为基础,贯彻党的工作方针 2、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 3、实事求是,从我国实际出发 4、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三、卫生立法的特点: 1.权威性 2.职权性 3.程序性 4.综合性
四、卫生立法的意义: 五、卫生立法的程序
卫生立法的程序分为卫生法的制定程序、卫生法的修改程序、卫生法的废止程序三方面。三种程序是一致的。 卫生法的制定程序: (一)立法的准备阶段
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做出立法决策 (二)立法提案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提出制定卫生
法的提案
(三)审议提案
两次审议: 1、委员会会议审议或专门委员会审议 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 (四)公布实施: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第四节 卫生法的执法机构
一、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主要职能是实施传染病的检测、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三、 卫生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所。属于授权或委托执法(参照公务员管理)
四、卫生司法机关:
五、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与卫生部平行机构
六、爱国卫生管理机关:国务院、地方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第五节 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
定义: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所应承担的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特征:1、必须具有违法行为
2、法律明确规定 3、国家强制性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内容 内容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种类 定 义 违反各种医事法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但不构成刑事处罚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医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承担的违反各种医事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民事法律后果。 果。 分 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扣留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本章重点: 1、卫生法定义 2、卫生对法律的影响 3、法律对卫生的影响 5、卫生单行法有哪些?
6、卫生法作为监督依据的适用原则 7、卫生法律关系定义、特征
损害赔偿:医疗费、生活补助金费、丧葬费、遗属抚恤金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① 罚金 ② 剥夺政治权利 ③ 没收财产 8、卫生法的执法机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