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以半年为周期,将审批情况分别在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上报给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五、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6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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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申报种类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实施区域 联系 电话 职工人数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人数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岗位或工种 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 期限 人数 计算周期单位 岗位或工种 人数 实行 期限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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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
间: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数(户) 半年内企业申报和审批情况 企业职工人数(人) 经审批同意企业实行数(户) 累计至半年末 实行特殊工时涉及职工在审批有效期内企业数(户) 人数(人)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 作制 合 计 总以季为结算周期的计 户数 以年为结算周期的户数 注:上报时间为1月10日、7月10日之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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