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初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由研究生处组织初评。
2.科技类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校领导任组长,科技处处长、军工办主任、人文社科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初审科技类奖励,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组织初评。
3.管理与服务类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党政办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初评管理与服务类和特别嘉奖项目,由党政办组织初评。
第十二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每年评审一次,下学期中期完成。
奖励项目校务会审定通过后不予以复议。遗漏项目可在第二年补报,标准和办法依照申报年的规定执行。
五、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评审实行申报制。 1.申报校长奖励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需交验获奖证书、文件原件,并附获奖证书、文件复印件一份向责任部门申报。
2.各单位办公室按各类奖励的要求收集本部门集体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并汇总,统一报送责任部门。
3.各类奖励负责组织初评单位为责任部门。
4.申报校长奖励基金特别嘉奖项目须填写《南华大学校长奖励基金特别嘉奖申请表》。
第十四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评审实行集体评审制。
6
各类奖励由相应责任部门汇总申报项目,报评审小组初审,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拟定奖励等级与额度,再报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办公室,经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由评审办公室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实行公示制。 校长奖励基金各类奖励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分类在网络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相应责任部门受理并核实对奖励项目的举报和差错修正,超过公示期不再受理。漏报项目当年不补报,可在第二年补报。
第十六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审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校长奖励基金各类奖项经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发文。
第十七条 校务会审定通过后不予以复议。
第十八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及奖金的核发由财务处根据校长奖励基金奖励文件核发。
六、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预算一定的经费作为校长奖励基金,纳入当年的预算。
第二十条 校长奖励基金作为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当年提取当年使用。科研类和教育教学类奖励经费分别计入相应学校财政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项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汇总、核查、把关,出现差错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7
第二十二条 校长奖励基金项目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除追回奖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