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政策,增强企业凝聚力,规范金碧物业集团福利政策的管理,根据地产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规定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碧物业集团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章 社会保险
第三条 社保缴费险种:
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规定,员工须参加养老险、失业险、工伤险、医疗险和生育险五个社保险种;外地农村户口员工可以只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区物业公司可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经录用入职的员工,每月15日以前(含15日)入职的,行政人事部门当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每月16日以后(含16日)入职的,行政人事部门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当月购买当月社保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物业集团本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
2、物业集团本部各中心负责人、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负责人及各地区物业公司负责人的社保缴费统一按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金额执行。
3、物业集团系统其它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地区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第六条 购买社保单位为员工工资发放单位。
外派员工确需在广州市购买社保的,经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后,由物业集团行政人事中心执行。
社会保险费缴交手续由行政人事部门为员工代办,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自行负担缴纳部分由财务部每月在员工工资中扣缴。
第七条 员工发生社会保险赔付范围内的情况时,可按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手续申请领用社会保险待遇。工伤险由行政人事部门按社保中心的规定代办有关事项,其他社会保险由员工本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行办理,行政人事部门可为员工提供相关协助。
第八条 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各地区物业公司需按期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事宜。
第九条 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各地区物业公司按照当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购买社保。
第十条 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各地区物业公司需接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年审通知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行政人事部门做好社保缴费、年审及残疾人社保年审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缴存基数
1、物业集团本部领导班子成员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为转正当月薪资总额),且不得超过14100元,单位缴纳金额不得超过14100×8%=1128元。
2、物业集团本部各中心负责人、直属各物业公司及各地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为转正当月薪资总额),且不得超过14100元,单位缴纳金额不得超
过14100×8%=1128元。
3、物业集团本部其他员工及客服中心负责人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4500元(如月薪资未达到4500元者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为转正当月薪资总额)作为月缴存基数执行),单位缴纳金额不得超过4500×8%=360元。
4、集团系统其它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100元(直属各物业公司、各地区物业公司应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办理),单位缴纳金额不得超过1100×8%=88元。
第十二条 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1、公司缴存比例:8%
2、个人缴存比例:分为10%、20%两档,由员工自由选择(在申请购买住房公积金时填报,直属各物业公司、各地区物业公司可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3、月缴存额:
公司月缴存额=缴存基数×8%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公司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公司月缴存额由公司支付,个人月缴存额由公司财务部从员工个人工资总额中代扣代缴,公司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均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新入职员工须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的填报工作,由员工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事宜(申请书见附件)。
第十四条 购买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员工工资发放单位。 外派员工确需在广州市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经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后,由物业集团行政人事中心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由行政人事部门为员工代办,由财务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及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