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对相关银行借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提供无真实贸易背景合同相关情况的议案》,加强对贷款审批的内控制度,未来杜绝此事发生。
(2)审议委员会对报告期内银行贷款情况发表明确意见:确认公司受托支付所取得的贷款用途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且已主动纠正;公司已杜绝该行为的发生,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3)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银行贷款情况发表明确意见:确认公司受托支付所取得的贷款用途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且已主动纠正;公司已杜绝该行为的发生,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程序,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4.取得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银监会地方办事处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贷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适用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2)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支行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已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主动纠正了上述情况;发行人的上述行为未实际侵犯金融机构权益,未危害金融安全,也未对金融稳定和金融支付结算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贷款银行未对发行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今后亦不予以追究。
5.取得银行机构的证明文件
(1)相关贷款银行出具证明,鉴于发行人在相关贷款银行贷款期间就申请的各项贷款均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从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且自相关供应商处归还至发行人的贷款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相关贷款银行对发行人的不规范贷款行为不予追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各项贷款合同继续有效,相关贷款银行不予要求提前还款,且不予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任何惩罚性法律措施。
(2)走访相关贷款银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在银行贷款期间就申请的各项贷款均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从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且自相关供应商处归还至发行人的贷款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相关贷款银行对发行人的不规范贷款行为不予追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各项贷款合同继续有效,相关贷款银行不予要求提前还款,且不予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任何惩罚性法律措施。
6.中介机构明确发表意见
(1)报告期内的受托支付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该事项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也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净额造成影响。发行人与第三方的该类资金周转目前已经停止,相关借款也已按时还本付息。经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上述非关联方之间资金周转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
(2)发行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发行人已在现金管理、银行贷款管理等方面建立了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相关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进一步整改了通过供应商进行的不规范贷款行为,加强了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并制定了相关严格的制度,相关制度得到了切实执行。
(三)针对证监会对此的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应关注问题
结合已过会项目对此关注点所采取的规范措施及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需对如下事项进行核查:
1.核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相关供应商、其主要投资人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最好列表说明),并取得相关供应商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2.对相关供应商进行走访并取得《确认函》,确认该企业与发行人除上述受托支付及原材料采购业务来往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