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项目:客户经理完成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等任务的情况,客户经理完成的日志数量和质量,营销服务方案的质量,客户分析报告的质量,客户经理搜集、反馈的信息质量,个人营销综合素质,团队协作精神等八项。
(2)考核方法:采取自评、客户抽样评价、主管领导评价和相关部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定性考核由各支行组织实施,报市分行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客户经理的定量考核
市分行对全行所有客户经理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本外币存款(含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2)本外币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贴现贷款); (3)个人消费贷款 (4)个人住房贷款
(5)乙丙类客户贷款移位和乙类客户贷款退出(以信贷处确定对象为准) (6)乙丙类客户贷款清收
(7)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 (8)办理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9)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业务手续费收入
(10)拓展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含代收代付、金融咨询、保理业务及其它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
(11)办理贷款代理业务代理费收入 (12)银行卡业务
(13)拓展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14)拓展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15)拓展特约网站业务 (16)办理银证通及电话银行业务 (17)其他业务收入
3、对客户经理的定量考核(综合贡献额)分为基数贡献额和超额贡献额两部分。基数贡献额指通过对客户经理服务的所有客户上年度对我行带来的客户贡献额,超额贡献额指
基数贡献额度基数以上的超额部分。
4、对客户经理完成基数贡献额的,享受其相应职级(从2003年开始)的正常工资收入以及基数贡献额奖励;超额完成基数贡献额的,对其超额贡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基数贡献额奖励和超额贡献额奖励一并纳入客户经理定量考核,上不封顶。
(二)奖励标准
客户经理的收入由职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和奖励考核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1、正常工资收入。岗位绩效工资按客户经理受聘的职级,享受工改后相应的系数。客户经理的综合贡献度按季完成核定基数的,享受其相应职级的正常工资收入(职级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二部分);未能完成核定基数的,应当按比例扣减其保底数以上的工资收入,但确因政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企业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贡献度下降、经市分行考核领导小组评议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不影响客户经理的正常工资收入。
2、基数贡献额奖励。客户经理完成基数贡献额的按不同的基数进行奖励,基数贡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5000元,基数贡献额在7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30000元,基数贡献额在5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25000万元,基数贡献额在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20000元,基数贡献额在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15000万元,基数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不设基数贡献额奖励。
3、超额贡献额奖励。客户经理的综合贡献额超过基数贡献额的,其超额部分的贡献额,按市分行确定的奖励比例进行计算。
4、基数贡献额和超额贡献额奖励由市分行按月统计、按季考核、半年预发、年终兑现。 5、客户经理奖励考核绩效工资在各支行员工绩效考核奖金中列支,市分行组织对客户经理业绩进行考核后由人力资源处核准兑现到人。
(三)综合贡献额计算方式
对客户经理的考核主要看其服务的客户当年为我行创造的模拟利润大小,即其所服务客户在以上17项考核内容方面对我行的贡献度大小。考核计算方式为:
1、本、外币贷款(含公司类和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经营性利差收入。 贷款经营性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资金成本。即贷款经营性利差收入=贷款积数×(贷款实际利率-资金成本率)×权重。其中“资金成本利率”由市分行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年初
统一确定。
2、本、外币存款(含对公存款、同业存款和储蓄存款)经营性利差收入。 存款经营性利差收入=综合资金收益-存款利息支出。即存款经营性利差收入=存款积数×(资金收益率-存款实际利率)×权重。其中“资金收益率”由市分行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年初统一确定。
3、乙丙类客户贷款移位按贷款移位额计入新增贷款经营性利差收入。 4、乙类客户贷款退出以退出金额按新增贷款计算一年经营性利差收入。 5、乙丙类客户贷款清收按不同形态贷款清收额(含本金和利息)进行奖励。 清收呆帐或损失类贷款按清收额×25‰计算 清收呆滞或可疑类贷款按清收额×10‰计算 清收逾期或次级类贷款按按清收额×1‰计算
6、人民币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含国际结算、结售汇等)及收费性中间业务收入(含代理业务、银票业务、保证业务、咨询业务等)按实际经营性手续费收入×权重计算。
7、银行卡业务综合贡献度计算按卡均存款收益和卡均消费收益计算: 卡均存款收益=卡均存款积数×(资金收益率-存款实际利率); 卡均消费收益=卡均消费金额×消费手续费平均费率
8、拓展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按交易额×折存率(3‰)×1.76%(利差)×权重计算。 9、拓展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按交易额×折存率(30‰)×1.76%(利差)×权重计算。 10、拓展特约网站业务按新开户数每户500元×权重计算。
11、办理银证通及电话银行业务按交易额×折存率(1‰)×1.76%(利差)×权重计算。 12、其他业务收入按各项实际经营性业务收入×权重计算。 (四)超额贡献奖励额的计算方法
1、对由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行联动营销或客户经理小组联合营销成功的业务,由本单位领导根据客户经理参与程度提出分成意见,由市分行客户经理领导小组核定比例计算其超额贡献额。市分行牵头的项目原则上客户经理分成比例不得超过80%。
2、奖励比例:5%(每年初由市分行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3、超额贡献额奖励=超额贡献额×奖励比例。
(五)营销费用列支
为保证客户经理对外营销活动的正常开展,在营销费用上适当向客户经理倾斜,各支行应根据各自财务状况按客户经理当年贡献额核定其营销费用,原则上不低于1‰——5‰。
(六)提取风险基金
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客户经理在领取奖励金时应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存入专户。风险基金实行超额累进提取法,即全年奖励总额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下同)以内的提取10%;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提取20%;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内的提取30%;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提取40%;五万元以上的提取50%。风险基金存入满三年后,如果所预防的风险未发生,方能兑现;若期间离行,则不能取兑风险基金;若风险发生时其仍在行工作(不管在哪个岗位),则抵扣风险基金并安排其下岗清收。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调整相应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客户经理资格:
1、工作失职,调查和提供信息不实,致使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 2、工作不主动,情况反映不及时,或未采取有力措施,致使我行债权不落实,资产受损,或重大业务流失的;
3、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低而造成客户投诉,经核实无误,性质严重的; 4、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鼓励非客户经理岗位人员利用各种方式对系统外和新客户开展营销,对其营销成功的业务(不得在行内现有客户中相互挖转业务),按其实现的贡献额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对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的公正、公开、公平,市分行成立客户经理绩效考核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副行长、有关专业处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行长担任,公司业务处为考评责任处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分行考评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