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委员或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是其所协助的常代会委员所在院系的会员。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助理的产生和任期】常代会委员助理的产生程序如下:
(一)常代会主任会议在当期常代会委员就职后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通过常代会委员向各院系发布招聘常代会委员助理的通知;
(二)常代会委员在其所在院系组织其助理的招聘,并在招聘通知发布后两周内将招聘结果报告常代会主任会议;
(三)常代会主任会议在对被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任命常代会委员助理并向全校公示。
常代会委员助理的任期自常代会主任会议任命之日起,至其所协助的常代会委员卸任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助理的职权】常代会委员助理拥有以下职权: (一)协助常代会委员收集所在院系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所在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协助常代会委员做好与学校有关部门在权益、提案、调研等学生会事项上的沟通与交流工作;
(三)当其所协助的常代会委员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时,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优先接受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四)当其所协助的常代会委员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时,接受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但不得代为投票;
(五)承担常代会委员交付的与学生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常代会委员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停权后,其助理也停止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对常代会委员助理的监督】常代会委员助理对其所协助的常代会委员及常代会主任会议负责,受常代会委员及主任会议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助理的去职与重新招聘】常代会委员助理去职的情况是:
(一)常代会委员助理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 (二)常代会委员助理所协助的常代会委员卸任;
(三)常代会委员助理所协助的常代会委员免去其助理职务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
(四)常代会委员助理因出现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而自动卸任;
(五)常代会委员助理因出现下列情况而被常代会主任会议罢免: (1)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的;
(2)拒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常代会委员助理去职后,由常代会主任会议通过相应院系的常代会委员进行重新招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