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

2018-12-08 19:49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1?66号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评委会建设,提高评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评委会综合评价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评委专家库制度

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委专家库制度,各专业高中级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应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评委专家库,没有建立评委专家库的原则上要在2011年底前建立。

(一)评委专家库组建

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评委专家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批准组建,其中高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组建,中级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批准组建。

(二)评委专家库组成

评委专家库由本专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50周岁以下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高级评委会评委专家库

―1―

成员须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有正高级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委专家库成员须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专家库成员中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两院院士、突贡专家、特贴专家、授衔专家;中级评委会评委专家库成员须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成员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一半。评委专家库成员数量须为执行委员人数的三倍以上。评委专家库设主任委员1名。

(三)评委专家库调整

各专业高中级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评委专家库每三年调整一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提出拟调整评委专家库成员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调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调整的成员数量不应多于二分之一;

2.50周岁以下专家一般应占评委专家库成员的三分之一; 3.每次调整应充分考虑使评委专家库组成专业范围同承担的评审专业范围相一致。

二、评委专家库成员遴选

评委专家库成员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评审专业覆盖面和组成人员在各系统、各部门的分布。

(一)评委专家库成员遴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术技术造诣较高,知识面广,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3.坚持原则、学风正派、办事公道、认真执行国家及我市评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保守秘密,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4.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两院院士和办理

―2―

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的突贡专家、特贴专家、授衔专家可适当放宽。

5.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推荐入选评委专家库。 6.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推荐入选评委专家库。 (二)评委专家库遴选程序

区、县、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上述条件推荐专家库成员,填写《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评委专家库成员推荐表》(见附件1),报送至经授权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后提出评委专家库成员名单,填写《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评委专家库成员审批表》(见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

三、年度执行委员抽取

(一)专业评审组执行委员抽取。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当年参评人员的实际数量和专业范围,确定各专业评审组执行委员人数,对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库成员分别进行随机排序,顺序提取本年度专业评审组执行委员,确定专业评审组组长,同时增加20%额度提取专业评审组替补执行委员,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专业评审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5人。

(二)评委会执行委员抽取。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在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监督下抽取确定;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抽取确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人员的实际数量和专业范围,确定评委会执行委员人数,对参加专业评审组会议的执行委员按专业进行分类,随机排序,顺序提取本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同时按照同专业替补的原则每专业提取1-2名替补执行委员。不设专业评审组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可按上述办法直接从评委会专家库抽取、确定。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9人。执行委员确定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填写《天津市**专业*级评委会执行评委名单》(见附件3),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三)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库成员担任执行委员不得连续超过两年。

―3―

(四)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通知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执行委员参加评审会议,通知时间不得早于开会前5日。

四、评委会工作程序 (一)接收、审查评审材料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我市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接收评审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二)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考试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本专业专家命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职称人员和所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申报职称人员进行实际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三)筹备评审会议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按照专业进行分类、汇总情况,填写《报评人员名册》。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或系列主管部门对拟提交评委会评审的高中级材料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制作表决票、准备会议资料,确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和日程安排,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抽取并通知执行委员。

(四)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或系列主管部门抽查合格并备案的《报评人员名册》向相应专业评审组递交评审材料。专业评审组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逐一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推荐到评审会。

(五)召开评审会议

评委会执行委员听取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对上会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评委会工作人员在评委会委员监督下计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全体委员对统计工作无异议后,由评委会主任签字。

(六)填写评审意见和评委会工作报告

―4―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填写表决结果和评委会评审意见,由主任委员签字或用印,并加盖评委会印章。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天津市**专业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报告》(见附件4),并于评审会议结束后15日内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或备案后,由评委会向申报单位发放评审通过人员通知(见附件5)。

五、评委会工作要求

(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每年需对评委专家库成员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

(二)加强对评委会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各专业高中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和相应的系列主管部门应到会抽查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收取申报材料过程中,对于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符合职称评审规定条件和申报程序、不属于职称评审政策规定范围的人员,以及未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委托代评手续的非本市所属单位的申报人员,应拒绝受理。

(四)各专业高中级评委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评审,超越专业范围的评审,评审结果无效。

(五)出席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投票结果方为有效;执行委员应自始至终参加评审会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不得委托其他执行委员代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六)评审会议召开时,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向评委会汇报评审会议准备情况,传达我市职称工作精神和评审纪律要求,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标准和有关政策文件。

(七)健全验票、唱票、记票、监票工作机制。要从出席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中,推举二至四名执行委员监督评委会工作人员对评审表决票的清点、检验和统计工作。

(八)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整理评审会议纪要和会议原始资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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