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 (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 (3)语言的拙劣性。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
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范的弱点。
2.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
(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
用。
(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
3.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
(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 (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在法律实施中的功能与作用:
(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 (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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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的分类
一、判断题
1.大陆法系又称之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和判例法系。 (× ) 2.公法的本质是权利法。 (× )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CD ) 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
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 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渊源 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
2.下列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C) A.在法律效力上,实体法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B.在法律效力上,程序法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C.在两者的效力地位上,程序法优先 D.在两者的效力地位上,实体法优先
3.下列关于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C) 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诉讼法、民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段话是列宁讲的
4.以下关于法系的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C) A.大陆法系重视规则 B.英美法系重视程序 C.伊斯兰法系重视道德 D.中华法系重视强制
5.以下哪些是成文法的优点?( ABC ) A.明确
B.意义固定 C.不易改变
D.较易适应社会发展
6.作为学科的国际法,一般认为包括哪三部分内容?( ACD) A.国际私法 B.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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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际公法 D.国际经济法
7.“程序法”一词最早是由谁提出来的?( A) A.边沁
B.乌尔比安 C.凯尔森 D.艾利希
8.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类型有哪些?( ABCD) A.同一法律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B.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C.下位阶法与上位阶法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D.下位法变通上位法时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9.宪法是个多义词,大体上是指:(ABCD ) A.成文宪法,即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文件 B.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首要部门法 C.宪法法或称宪法性文件 D.作为宪法学科的宪法
10.根据规范的属性,可以把法律分为哪些?( ABCD) A.专业性法 B.政治性法 C.宗教性法 D.道德性法
11.制定法包括(ABC )等形式。 A.宪法 B.法律 C.法规 D.规章
12.(AB D)和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成文宪法制。 A.美国 B.法国 C.英国 D.德国
13.法律的民法法系,又称为( ABC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网络。
A.罗马-日耳曼法系 B.大陆法系 C.法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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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普通法法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为( BCD )。 A.民法法系 B.英国法系 C.英美法系 D.判例法系
15.普通法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方法是( D )。 A.国内法与国际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一般法与特别法 D.普通法与衡平法
三、名词解释 1.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2.社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 3.法系 法系,也可称为法的谱系,是指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网络。许多国家的法律,由于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等方面表现出相似性,它们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系。
4.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四、简答题
1.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 (2)作用方式不同。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
(3)法的本位不同。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 (4)价值目标不同。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
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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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试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意义及其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一国的各种规范性法文件进行整理并使之形成系统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一个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第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第三,有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法律汇编,一是法律编纂。
(一)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也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编排的活动。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但是它并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并不制定新的法律,因而不是一种立法活动。另外,国家也没有法律对这一活动进行规范。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汇编的活动之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教学和研究部门也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法律汇编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深入,法律汇编越来越活跃。比较系统的法律汇编的出版,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汇编》,国务院法制局按业务性质分类分卷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以及其他组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等。
(二)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加工从而使之成为统一的、系统化的法律或法典的活动。
法律编纂既要整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消除其中相互矛盾和重叠过时的内容,还需要补充新的规范,因此它是一项国家的立法活动,必须由法定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典编纂曾经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蔚然成风,也对发展中国家有深远的影响,但在二战之后,法典编纂则不如过去那样盛行,各国立法多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典编纂在我国历来受到重视,今天我国已有宪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多部法典,但我国的民法典尽管人们盼望多年,但它却历经风雨,“千呼万唤不出来”,至今尚在酝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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