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对后世的意义

2018-12-08 19:56

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对后世的意义

[论文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时至今日罗马法所蕴涵的基本精神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罗马法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除了其自身固有的生命力外,其复兴和广为继受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不仅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为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而且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 复兴 继受 世界影响 对我国的影响

Rome's method revival with following receives to later generation's significance

PENG Jun

Abstract: The Roman law holds the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world legal system history, the Roman law contains at this point the basic spirit subtly was still affecting the people. The Roman law has the so profound influence, besides its own inherent vitality, its revival and following receives is also a noticeable important attribute

widely. Not only Rome's method revival and following receives around the world has the important meaning, makes the great contribution for the world law civilization, and has importantly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ve work profits from the function.

Keywords: Roman law; Following receiving; World influence; To our country influence

罗马法的复兴指大约于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在西欧大陆兴起的对以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大规模的研究运动。广义的罗马法复兴还包括罗马法的继受,即西欧大陆各国各地区将罗马法作为法律,或吸收法律而适用的过程。

一、罗马法复兴前西欧大陆的法律状况及复兴的原因

族迁徙、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十一二世纪复兴前的西欧是一个基本上黑暗和战乱的时代。当时法律观念十分淡漠,战乱和社会的退化使法律处于无用武之地,天主教当时的教义排斥法律的作用,并使法律和法学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宣誓证据和神明裁判使明确的法律规定失却必要性;由于当时盛行弱肉强食的法则,个人和集团之间的纠纷往往诉诸武力,既有判决也往往靠私力执行。就当时堪称“法律”的东西来看,“蛮族法律”只规定了今天在我们看来应受法律支配的社会关系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罗马法,即使一些简本和撮要,很快就变得太深奥、太复杂了,事实上其中的学者法已被大众自发实施通俗法所变更和代替,天主教及其教义当时还没有太强的法律意义。当时对罗马法的研究虽未停止,却处于一个极度的沉寂之中。[1]

直到12世纪初,欧洲才进入了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它和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被合称为欧洲中世纪的三大运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后来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国王开始保护它的利益,以便依靠他的帮助来摧毁封建贵族,这时侯法便在一切国家里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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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4]但是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所以分析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一方面是欧洲城市国家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新兴的市民阶级,它们都要求有新的法律来调整不断扩大的商业贸易关系。罗马法是一部调整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完善的法律,它比任何其他的法更能适应这种新的需要。另一方面,当时欧洲各国的国王和市民都希望实行集中的王权,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因此他们把罗马法作为反对封建割据势力的理论依据。《学说汇编》第一卷就提出:“君皇决定的事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的君主可以借此原则论证君主的绝对权威,因而都愿意采用罗马法。当时的市民阶级则渴望通过中央集权消除阻碍商品流通的各种封建关卡壁垒,当然更愿意接受有利于促进商业和手工业发展的罗马法。还有一个原因是,罗马法是与教会法相对立的。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罗马法成了国王反对罗马教皇以及教皇所支配的教会的有力武器。例如,罗马法强调个人意志,反对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这正是和教会法相悖的。因此,在中世纪欧洲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罗马法在促使国王、市民和法学家结成联盟,共同反对封建制度和教皇势力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时社会意识的积极性变化,理性(或曰智力) 的发展和大学的兴起也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支持和支撑点。此外,法权虚构的“永续帝国”观念,国王、教会和诸侯之间的权力斗争,中世纪文化现状,对罗马文明的向往等都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某种推动作用。[3]

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及其表现

真正罗马法的复兴,已不在是对简单罗马法适用,而是致力于对以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系统研究和继受。罗马法的复兴发端于意大利各大学,进而传播于西欧大陆各国直至英国一些著名大学。复兴的范围,除继受罗马法的一般原则之外,还在西欧各国法院中,将继受了的罗马法付诸司法实践。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曾产生过许多学术派别,其中最著名的有四大派别,他

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及其提出的一些理论、原则,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注释法学派(约1100-1250年)

注释法学派始于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尽管皮坡(Pepo)先于伊尔内留斯(1055-1130年)在那里研究罗马法,但公认后者为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有“法学泰斗”之称。12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在意大利北部波隆那创办法律大学,讲授罗马法,一时学术昌明,人才辈出,使波隆那成为西欧研究罗马法的中心。当时的研究,主要是以优帝一世编撰的几部法典为根据。1200年前后,波隆那法律大学号称拥有学生万人,伊尔内留斯被誉为“法学之光”(lucernajuris)。继伊尔内留斯之后是他的学生们,其中最著名的是“四博士”:马尔体努斯、雅科布斯、胡戈里努斯和布尔加鲁斯。但使注释法学派定型化的则是阿佐(1150-1230年)和阿库修斯(1182-1260年)。阿佐关于《法典》和《法学阶梯》的注释汇编和指导书《阿佐概述》在整个西欧都有巨大影响,时称“不读阿佐之书者,不能居司法之职”。注释法学派由于其工作主要是开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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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学术性的,而且又是在文法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基本上沿用了修辞、逻辑和辩证法的方法,对《国法大全》的字、句、节和题进行阐明文意的注释和简单总结。其特点为:忠实于法律原文;尽管也创造小段的综括和规则,但更重视注释的分析性;关注解决方法的问题特性和达到这些解决方法的公开性和对话性。[5]

(二)评论法学派(约1250 -1500年)

阿佐和阿库修斯的作品使罗马法学在注释方法内已无法发展。随着西欧社会的发展,学术性的罗马法研究工作需要进入实践层面,评论法学派历史地担当了这个任务。由于法国是经院哲学发达的地方,评论法学也从法国开始,但公认意大利的奇诺(1270 -1336年)是评论法学派的创始人。奇诺的学生巴尔多鲁(1314 -1357年)是该派最出名的人物,几乎对《学说汇篡》每一部分都加以评论,写过 40多本论著,被同时代的人称为“法学上的光明和名灯”,其在西方的影响一直到十八世纪谚语说:“非巴尔特鲁派者,非法学家”。评论法学派,一方面,他们将罗马法解决问题的方法运用于当时的法律实践,并在实践中将罗马法与教会法、封建法、日尔曼习惯法、城市法相协调;另一方面,他们注重罗马法的体系化和法理分析,依照经院哲学方法 ,采用分析、区别和抽象的方法,对具体法律条文归类,并从中抽象出普遍的原则 ,形成定义、法条、规则和综括的逻辑层次,将个案化和体系混乱的《学说汇篡》抽象化和体系化。通过这种深入持久的研究、教育和运用,罗马法的影响很快波及全欧,这种复兴已预示了不久后欧洲各国继受罗马法的必然性。

(三)人文主义法学派(1500-1600年)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对前两个法学派研究罗马法的反动诠释。此派方法最先出现于人文学者中间,但此派的真正创始人被认为是阿尔恰托(1492-1550年)。他是意大利人,并在意大利接受文学和法学教育,但他的主要活动在法国。其后该派的核心人在修辞、历史、哲学、伦理学等多方面均有修养,著有数目庞大的有关罗马法文本的文献学和论理学的历史研究著作。人文主义法学派是在文艺复兴和新教改革的思想、智力大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因而思想开放,方法多样。16世纪以后,法国已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而制定,成为法律史上弘扬罗马法的杰作。15、16世纪是德国全面采用罗马法的时代。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以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为蓝本制定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一部借鉴罗马法的杰作。除此之外,罗马法对西欧大陆其他国家,如英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也发生了重大影响。罗马法成为西欧大陆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依据。

(四)德国法学派

在人文主义法学派之后又兴起了德国法学派。德国法学派主张,研究罗马法应该结合其时代背景而探究其演变,所以被称为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戈(1764-1844年),但是使这个学派产生重大影响的是萨维尼(1764-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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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815年,萨维尼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促进历史法学派思想的传播。19 世纪期间,资本主义制度在各国陆续确立。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大陆的法、德、荷、西等殖民国家加紧了对外扩张,在此过程中,罗马法的影响跨出欧洲范围,遍及曾经是这些国家殖民地的亚、非、拉美各国,从而形成了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即大陆法系。[6]

三、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1818-1892年)在他所著《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有的学者甚至说: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他们的说法尽管有些夸大,但确实反映了罗马法对后世的巨大影响。其意义与影响主要有:

(一)直接导致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法的总称,其包括两个分支,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以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德国法系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样板。如前所述这两部法典分别是法、德两国继受罗马法的产物。并且《法国民法典》在拿破仑武力扩张期间被带到了比利时、荷兰、波兰大部、意大利以及德国西部地区。不仅如此,法国还将其影响扩大到欧洲大陆以外的远东、非洲、大洋州等地。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了20 世纪,其影响进一步扩展到巴西、日本、朝鲜、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就这样,罗马法的精神通过《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得到进一步传播,影响日益扩大,最终形成了一大法系——大陆法系。

(二)推动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中世纪的西欧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没有形成民族统一国家。在当时,要建立民族统一国家,只有通过加强王权,促成国王政府和市民等级的联盟来实现。而罗马法关于君权不受限制的原则,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大批罗马法学家进入各国政府机构,积极支持国王扩大权力,把这一原则加以实现。所有这些,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三)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理论武器

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而近代的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法。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实际上是自然法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高发展。虽然二者之间有很大差别,但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仍很明显,在这种继承关系中,罗马法复兴无疑起了中介作用。

(四)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法学在西欧长期衰落,仅存的法律知识又掌握在基督教僧侣手中,法学和哲学、政治学一样,成了神学的附庸。经过罗马法的复兴,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取代了教会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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侣的地位,这就为把罗马法适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2]

四、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有助于人们转变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罗马法具有成熟的法治传统,它的主要创造就在于其在世俗社会中推行法治的理念。罗马法强调法律权威至上,不同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君权至上;私法自治也是罗马法法治模式的一大特点。罗马人更开阔地看到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强调权利本位,将私法问题提到法治的重心—把法律看成是诚实的原则,而不单是惩罚的工具,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强调义务本位,扼制个人权利。

总之,罗马法体现了奴隶主统治集团比较注重法制工作,从不断调整自由民内部相互关系的要求出发,法律在对一般平民和下层群众反对奴隶主斗争的胜利成果做出记录的同时,也对本阶级专横行为做出自我约束,从而把自由民的平等权利推及经济、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证当时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许多国家对罗马法的继受实际上是借鉴罗马法的先进之处,使之融入本国法律,以使本国法律能够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还有不少人,甚至一些党员、干部还抱着人治观、伦理法律观、义务法律观等带有封建色彩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县级财政对乡级财政实行“财税包干、一定三年”,上级政府年年给乡镇增人,却不增加工资基数。由于缺乏能对乡镇财政起支柱作用的主体税种,乡镇财政缺乏自己稳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乡镇财政却要承担日益膨胀的支出,乡镇财政运行极为困难,举步维艰。而且财政收入是硬性任务,其完成情况是上级考核乡镇领导的重要指标,有的县政府甚至对乡镇下达“军令状”,如完不成财政收入任务对乡镇一把手实行“一票否决”,并加倍扣减县级对乡级财政的补助或加倍核减乡级财政的支出。为保基数、保分成、保补助,乡镇政府就不得不采取寅吃卯粮、挖税(乡镇财政用给回扣或手续费的办法,把甲地实现的税金弄到乙地来缴纳)、垫税(即乡镇用自己的钱垫付实收税额与上级所定税收任务间的差额)、空转(即乡镇财政用其他资金或纳税人假借款等方式,通过帐务资金的过路处理抵税入库而虚增财政收入)等手段来完成财政任务。财政收入是假的,但财政支出却是刚性的,来不得半点虚假,于是通过乱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向农民转嫁负担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就成了乡镇政府的必然选择。由于现行分税制存在上述缺陷,就要在改革中对现行分税制进一步完善。今后的税制改革要在明确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收入,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因财力集中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的纵向和横向财政缺口;运用专项转移支付实现中央特定政策目标;在完善相关法规和严格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原则适度举债的权力;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反馈与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合法有效。法制建设不仅仅是硬件—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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