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2)

2018-12-08 20:26

政法、对台、机要部门;

7、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察、工商、税务、统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药品监督等部门;

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按照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主管方和协管方分别担负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教育培训、调动交流、管理监督等有关职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向中央组织部请示,中央组织部研究审核后,报中共中央审批。干部管理权限的改变,必须经党中央作出决定或者批准。未经中共中央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审批或者改变系统、行业的干部双重管理体制。

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海关、铁道、能源局、海洋局、民航局、外汇管理局、邮政局、烟草局、国税局、国安局。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地税、工商、质监、气象、药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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