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实行
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 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了规范监察文书的使用,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监察工作法制化,监察部决定,在监察系统统一使用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请遵照执行。
原监发[1989]29号“关于使用《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的规定”与监发[1990]5号“关于监发《查核个人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格式的通知”予以废止。
各级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照监察部提供的标准文本的规格、内容,按照《监察文书格式印制、使用说明》各自负责本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印制工作。各监察机关应指定印刷企业承担印刷任务,并负责监制。
附:1.监察文书格式印制、使用说明 2.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l-28
监察部
19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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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监察文书格式印制、使用说明
为了规范监察文书格式的印制和使用,现对监察文书标准文本式样的印制和使用说明如下:
1.自1999年6月7日起,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业务时,统一使用本监察文书标准文本。
2.必须按照标准文本式样所标定的尺寸印制。没有标定尺寸的,一律使用十六开白纸印制,与案卷尺寸相同。装订线应在左边空白正中。
3.文字大小和字体一律按照标准文本式样印制,边线、线条和文字一律印成黑色。
4.正式印制时,对标准文本式样中的“式样”“打印式”“监察机关印”等字样不要印上;打印式文书只印文头和文号,其他内容依照式样中注明的要求,在拟稿后书写、打印或者铅印。
5.各种监察文书中监察机关名称要印全称。如“××省(市、自治区)监察(厅、委员会)”,“××省××市××区(县)监察局”。
6.制作监察文书时,要做到语言通顺,文字精练,字迹工整,逻辑严密,理由充分,符合法律。填写、记录应使用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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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或者蓝色墨水,不得使用其他颜色墨水,也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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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年6月7日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