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TC-0517003 技术协议书
人工灭火方式:报警经人工确认后,在控制盘上手动启动按钮。 现场紧急启动:在雨淋阀处设有手动释放阀门。
非电控远程手动启动:当电信号失效而人员又无法靠近火灾现场时,应能通过非电控远程手动启动装置照样实施灭火。 3.2.3控制系统
3.2.3.1以上灭火系统的就地控制盘应具备下列功能:
(a)可以接收火灾报警系统发出的指令,可将水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传输给报警控制器;
(b)对电源具有检测功能;
(c)就地控制盘的供电电源从电厂的动力电源和保安电源接出,当动力电源失掉时,后备电源可以自动换上。
3.2.3.2火灾探测报警与控制方式:火灾探测报警区域与控制方式见表3.1。 3.2.3.3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启动 4 技术条件 4.1 技术资料。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全部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包括设备选择、系统配置的设计说明、计算条件(基础数据、标准和程序项目)、计算结果等。 4.2 标准。
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包括所有的系统组成、设备、部件、材料、安装及调试应遵守生产国标准或NFPA标准,但不能低于下列中国消防规范和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年版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DB21/1235-2003 其它中国有关部门制订的消防产品规范和标准
如在供货前中国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则执行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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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中国国家标准应对比列出差异。 4.4 性能保证值
4.4.1 卖方应向买方保证所提供设备是技术上先进、成熟可靠的全新产品,在设计、材料选择和工艺上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图纸清晰,内容完整、正确,满足安装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4.4.2 卖方应具备有效方法,对其承包和委托分包出去的所有项目和服务,均应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4.4.3 一切影响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加工、试验及检验均应接受买方的监督。 4.4.4 买方有权派代表到卖方公司对卖方的设计、供货、运输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地方及时给予纠正。卖方应给买方代表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图纸以及办公用具等,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4.4.5 如在安装和试运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设备储存安装、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卖方应尽快免费更换。在不影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又能保证设备特性时,经卖方提出并征得买方核定同意后,可由卖方负责修理,并赔偿减价。
4.4.6 买方在保证期内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在保证期内发生,应认为所提要求是有效的,收到后二个月未作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收所提要求。
4.4.7 在上述情况下, 需要进行设备(部件)更换、修复所用的时间,保证期应作相应延长。任一上述情况更换的设备(部件)和材料的保证期,应按更换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5 设计联络会
4.5.1 召开设计联络会议的目的是及时协调接口设计,妥善解决技术问题和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4.5.2 关于设计联络会议的安排,包括会期、地点和人数,卖方可对有关安排提出意见,最终将在合同签定前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4.5.3 买方人员参加在卖方制造厂内的设计联络会议所需的往返机票、当地交通和食宿等费用均由卖方支付。
4.5.4 由于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共同关心的问题,有可能在买方或卖方的国家召开计划外的设计联络会议,卖方负责筹办和参加这些会议,并支付所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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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4.5.5 在每次设计联络会议之前二周,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和图纸及待商议的问题,以便买方在会上讨论和确认。
4.5.6 每次设计联络会议结束时,买卖双方应签署会议纪要,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5.7 设计联络会议安排初步定为2次。
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
时间: 合同生效后1个月。 会期: 地点: 人数:
5天 待定 6人
会议内容: 买卖双方通过磋商对下列内容进行讨论和决定 ?工程进度
?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提供买方审批或向买方传递信息的文件、图纸 ?买卖双方进行设计所需的互提技术资料和清单 ?卖方介绍消防系统的设计方案
?买卖双方的设计界面及有关的土建设计 ?讨论和确认卖方拟采用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审查和确认由卖方选定的有关消防系统的辅助设备和外围 设备的分包商
?讨论确定第二次设计联络会时间和内容 第二次设计联络会
时间: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后1~2个月 会期:二周 地点:待定 人数:6人 会议内容:
·确认双方传递信息的文件和图纸 ·买方确认系统硬件配置
·讨论和确认消防报警系统与灭火系统及其它相关系统或与其它分包商设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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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
·审查和确认卖方的应用软件设计
·买方人员将考察使用相同或相似的电厂和卖方的设备制造厂 5 设计与供货界限及接口规则
卖方按表3.1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固定灭火装置一览表中的特殊灭火系统进行单元设计,建(构)筑物内的自动喷水、水喷雾和水幕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消防母管接自建(构)筑物内的消防干管上。
固定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及计算包括:消防水量及消防水压的确定,喷头、管道、控制阀门组及其附件的型号,尺寸和数量的确定。
固定喷水灭火系统阀门组的安装设计包括阀门组件中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电磁阀、延迟器、水力警铃、压力表、水过滤器及排水漏斗等的布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图,火灾报警控制盘及所有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对讲电话及广播系统等设备的布置、接线以及所有设备之间的导线连接,系统软件设计。 6 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6.1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 6.2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外或裸装捆扎件的明显部位用不褪色的油漆注明事项。 6.2.1 到站、收货单位及收货人; 6.2.2合同号及制造厂名称;
6.2.3运输和起吊位置、防震、防潮及不得倒置等标志; 6.2.4车皮货的箱(件)总数,各箱(件)的设备(部件)名称及机号; 6.2.5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毛重及净重。
6.3 运输手续由卖方办理,途中押运人员由卖方派出,发生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发货时间、箱件数和车皮号,三天内将提货单、装箱单、最大起吊件的外形尺寸、最重件的起重量、检验证等有关单据一式三份用快件寄给买方;运输保险由卖方办理,发生保险责任由买方与承保单位交涉,卖方协助,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储存。
所有产品不应露天存放,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保证12个月内不发生锈蚀和损坏。如果超过12个月时,一般应进行检查,并重新作防锈处理。卖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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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储存说明书。 7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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