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3)强制履行;(4)支付价金和逾期利息;(5)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
定金罚则: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并用。
案例8 悬赏广告、合同订立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 [问题]
(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
(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理由。 (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考点集成]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对完成广告要求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于不知道由此广告而完成此行为的人也同样,数人完成时,若广告人对于最先通知的人已给付报酬的,其给付义务即行消灭。普通广告各国法均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1)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而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9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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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因此乙、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因此获利2万元不属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9条,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所以丙的获利并不违法,但属于不当得利,在甲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该种清偿有效。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考点集成]
合同权利的转让不须合同债务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权利的转让产生以下效力:(1)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让与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负有赔偿责任;(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证明合同权利义务。若怠于交付,致使受让人无从证明被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让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转移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4)债务人接到债务转移通知时,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5)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也可向受让人抵消。
让与人合同义务的承担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合同义务的转让无效。债权人的同意与否的认定有两种方法:首先,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同意;其次,转让义务通知规定一个答复期限,在该期限内债权人不予答复的,应视为拒绝。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在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中,受让人取得转让的有关从权利,也应承担转让的有关从义务。 案例12 留置权
甲钢铁厂向乙电机厂订购了一台DQ-338型电机,双方约定:由乙方办理托运,交某铁路分局承运,运费由乙方先行支付,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乙电机厂按合同约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运,但一直未付运费。后甲钢铁厂又将一批进口的铁矿砂交某铁路分局承运。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货物时,某铁路分局扣住不给,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押运员向某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管理员说,不是这笔钱,上次托运电机,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我们要行使留置权。 [问 题]
(1)本案涉及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3)在本案中,某铁路分局能否行使留置权? (4)本案电机运费的支付人是谁?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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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甲钢铁厂与乙电机厂之间的电机买卖或承揽合同关系、乙电机厂与某铁路分局之间的电机运输合同关系以及甲钢铁厂与某铁路分局之间的铁矿砂运输合同。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315条均有明确规定。
(3)本案中某铁路分局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成立,须以留置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为要件,本案中铁矿砂是铁矿砂运输合同的标的物,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电机运输合同无牵连关系。
(4)电机运费的支付人应是乙电机厂。因为甲钢铁厂与乙电机厂已经约定由电机厂负责托运,因此在电机运输合同中,电机厂是托运人,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甲钢铁厂只享有收货的权利,并不负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考点集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留置权人义务:(1)保管留置物,债权人因其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于债务人。
案例14 无效合同
摄影服务部1997年7月1日与美术学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摄影服务部承租美术学院门市房2间,租期3年,从1997年7月1日到2000年7月1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摄影服务部有优先承租权。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2000年5月,摄影服务部与美术学院多次商谈续租事宜。此时,工艺品商店也有意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租金3万元,而摄影服务部只愿意出租金2。5万元,摄影服务部因此放弃竞争。2000年7月1日,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房屋租金2。5万元,工艺品商店负责代销美术学院校办企业生产的工艺品。摄影服务部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受骗,于200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确认自己对此房有优先承租权。 [问题]
(1)摄影服务部和美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上述合同中“在同等条件下”指的是什么条件?
(3)如果被告抗辩称工艺品商店为我代销产品,每年可带来利益5000元,以之折抵租金,因而对原告并不存在欺诈,此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摄影服务部和美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此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2)“在同等条件下”是指租金条件,即以承租人和第三人所出租金相同为同等条件。
(3)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工艺品商店为被告代销产品,能否带来5000元利益,是不确定事实,而且如果以此为竞争条件,对此应告知原告不应隐瞒。
(4)本案应当确认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工艺品商店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恶意串通,通过竞价招租损害摄影服务部的优先承租权利益。美术学院未把为其代销产品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计入租金之事告知两个竞价者,违背《合同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确认合同无效。 [考点集成]
无效合同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合同所涉财产可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收归国库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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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 要约邀请、合同订立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考点集成]
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拘约束力。
合同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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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汇编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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