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和预警。要制订完善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组织编制、执行债务举借和收支计划并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债务资金使用,确保按期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债务规模、新增债务、债务偿还额、资金使用绩效等要有管理目标,明确债务管理责任,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要进行跟踪问效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重点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债务信息统计、偿债机制建设以及债务规模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此外,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化债激励制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地方,要加大激励力度。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并把债务“借管用还”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要严肃纪律,严格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举债行为中谋取私利的人员,要收缴其违纪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把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情况纳入政绩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和风险预警制度。要推进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督
促核查,尽快实现对债务信息的全面掌握、动态管理。探索建立债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督促地方政府更科学、有效地运用债务资金。要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分析、运用,探索引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保证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财力变化情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债务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对举债规模超过最高限额或风险处于“红灯”预警区的,应及时采取停止举债、加大偿债力度等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