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地区的居留权、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方的,应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将于重组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应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的方式披露交易对方所控制的所有公司情况,并按照重要性原则,以列表方式披露其下属公司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等信息。
八、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公司应披露本次重组是否能够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挽救财务危机、实现行业或产业整合。
九、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协议签署日期、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等,并披露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
十、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历史财务指标、估值及拟定价等。
(一)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
1、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2、最近三年又一期的利润分配情况。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进行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
4、预估值和账面净值,以及预估增值率。
5、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二) 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的,还应披露:
1、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如:公司设立至预案披露前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进行的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作价及其依据(如审计、评估结果等)、股东构成变化的情况等,特别是历史上曾为本上市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所控制的情况。
2、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公司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4、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臵条件,如尚未取得的,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
5、标的公司在预案披露前十二个月内所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以及标的公司目前的未决诉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6、标的公司的下属企业基本情况,并参照1、2、5披露标的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标的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资产,或有重大债权债务的,应参照非股权类资产披露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三) 交易标的为非股权类资产的,还应披露:
1、应当披露标的资产是否需要办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情形、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如土地使用权需要变更性质的,交易对方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相关文件;如房产权属证明尚未取得的,交易对方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相关文件或办理权属证明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矿业权预估作价所采用的储量和产量与原权证记载不一致的,必须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并取得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同时应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涉及多个矿业权的,其中大部分应当具备上述条件);预案披露前,标的矿业权是否已经正常进行开采,并取得相应矿产的生产批准证书;矿业权的取得过程和作价依据等。
3、涉及单独或合并出售债权的,应当披露债权形成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按约偿还;出售债权是否存在向购买方输送现金流的情况。
4、涉及单独或合并转移债务的,预案中应当分类披露需要臵出的债务,特别是金融债务的情况。公司在预案披露前尚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函的,应当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之前取得。部分债权人因无法联系的,应披露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公司应披露拟转移债务的账龄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是否已过诉讼有效期,是否属于本可销账的债务。
(四)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 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及定价公允性的披露要求: 1、存在多项标的资产的,应当通过列表方式分别披露各项资产的原账面值、预估作价等情况,并针对单项资产说明增值的原因。标的资产中,矿业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预估值比例超过50%的,应单独作出说明。
2、应当披露预估方法的恰当性,企业价值预估原则上应使用收益法,使用其他方法要说明原因,有无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对于预估增值较多的项目,公司应充分说明增值依据;应当披露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折现率的具体数值或区间、形成依据、测算过程、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是否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3、拟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说明拟采取的业绩补偿方式。
十一、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
符合协商定价条件且拟进行协商定价的,应当在提交预案等材料时,说明定价依据和理由。
在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应披露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不为上市公司享有,应披露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并披露交易双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标的资产作价确定不变的,应披露标的资产过渡期间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
十二、 涉及吸收合并的,应披露吸收合并换股方和被换股方的名称、换股价及其确定方法、测算方式、现金选择权的安排等。
十三、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情况。
重组完成后,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当在预案中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时间表。实际控制人拥有多家上市公司的,应当说明对该上市公司未来在集团内部产业整合的战略定位。
重组完成后,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预案中分析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应当提出解决措施,并披露主要交易类型、历史年度的交易金额和未来预计金额。
通过重组改变业务或新增业务的,应披露上市公司或重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