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摘要】 美国宪法自生成至今二百多年来,虽然经历了数次变革但总体保持着其稳定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宪法条文、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效力等方面。也正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特征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信仰和崇敬,有利于美国社会、国家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 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深层背景;美国宪政;美国宪法的长久存续
美国宪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国宪法指包括美国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在内的所有宪法统称;狭义的美国宪法仅指美国联邦宪法,本文讨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是讨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稳定性。 一、 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形成 (一) 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背景
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四个深层背景分别为:思想基础、历史传统、社会需要和主体因素。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宪法典范的美国宪法的生成绝非偶然,而是上述四个深层背景作用和互动的结果。 1、
思想基础。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政治理论传统
中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人民主权是目的,限权政府则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和制度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依据。 2、
历史传统。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宪法是对欧洲民主和法治文
明继承和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英国的民主和宪法传统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和宪法传统继承和发展的结果。从传统因素上看,
美国宪法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以及殖民地时期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继承和发展的结果。社会因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传统,它们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宪法赖以生成的基本社会因素。 3、
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法的生成和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层背景
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包括目的性社会需要和手段性社会需要。前者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后者是政府权力的强化与控制的社会需要。而这两种社会需要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为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的衡量。 4、
主体因素。建立在当时美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社会
需要是美国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动力,而由思想传统和历史传统所培养和孕育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主体素质和由此产生的能动力则是美国宪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和主观动力。从最直接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主体设计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作为主体的人创造的。 (二) 美国宪法的变化
美国宪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联邦宪法》上的宪法变化和《联邦宪法》外的宪法变化。其中前者的直接变化可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字面上的,另一是文义上的。
字面上的变动。美国《联邦宪法》文字上的修改只通过一种途径——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共有27条修正案。将宪法原本同修正案加以对照,我们仍能很清楚地看出,在文字规定上,1787年的美
国《联邦宪法》已经有九处被改动,另有三处因过时二改成废文。
文义上的变化。所谓文义上的变化,是指文字规定不变,但其含义发生了变化。美国《联邦宪法》的文义变化是因正式解释而发生的,也就是说,《联邦宪法》的某些规定在以后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实施者的解释,其含义同最初制宪时的理解已不完全重合。
相比较而言,更多的宪法变化发生在《联邦宪法》之外,也就是说并不体现在《联邦宪法》文本中,既没有引起文字上的变化,也没有引起文义上的变化。这一类变化各种形式都有。
在修正案形式上,除了上述对《联邦宪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的修正案之外,其他各条修正案都不是直接针对《联邦宪法》的修改性条款,对其都只是补充性的规定。如1791年批准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以弥补《联邦宪法》中缺乏有关公民权利规定之不足。
国会立法所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是对宪法的贯彻与具体化,但它在阶位上比宪法低,不能与宪法冲突,否则就会被宣布违宪而无效,因此,更不可能修改宪法。
宪法解释在美国主要的和最终的是司法解释。联邦法院通过对宪法案件的审判和在其中对宪法的解释所形成的一整套数量庞大的判例对宪法起到了意义重大的补充作用。最著名的如司法审查权等。
任何国家的宪法制度都包含宪法习惯与惯例此类结构成分,美国更是如此。宪法习惯和惯例对宪法内容的影响从来不曾带来字面上的变化,但它确实足以造成我们对宪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发生变化。最典
型的莫过于政党政治,其作为宪法习惯和惯例对《联邦宪法》的内容含义的影响差不多是全方位的,至少是在其规定的大多宪政制度中增添了当初制宪者未曾料及的内容。 (三) 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形成原因
在美国宪法颁布之后的两个多世纪里,社会变化沧海桑田,宪法文本依然故我。为什么美国宪法显示出超常的稳定性?从大的方面来划分原因有三:宪法自身的原因及条件、宪政制度上的原因及条件、社会历史上原因及条件。
首先,美国宪法自身具有优良品质。即宪法目标的正当性和为实现其目标所规定手段的有效性。《联邦宪法》的简短序言在开篇就明确了立宪主体——“我们合众国人民”之后,紧接着就清楚表述了立宪目的:“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无论如何,这样的目的本身正当性是应当肯定的。为实现上述目标,《联邦宪法》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定设计:三权分立、联邦制、代议制、议会两院制、总统制、宪法至上等等。这些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另有同样有效或更好的选择,这另当别论,但对于美国宪法的目标来说是有效的。正是美国宪法自身的这些优良品质,使其最终度过批准程序,并获得广泛承认、支持与崇拜,而且经过一系列修正之后仍能保持主体的稳定,可以说美国宪法的优良品质是美国宪法稳定性形成的基础性因素。
其次,宪政制度对宪法稳定性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如
同美国宪法被作为宪法长久延续性的典型一样,美国宪政制度也常被作为对宪法长久存续起积极作用的典型。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宪法的修宪模式——修正案。修正案模式修宪,是指在原宪法之外用独立的条款对原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废除、增补,并将每次修正的内容按照先后顺序缀附于原宪法文本之后。修正案模式的特点,是对原宪法文本不作书面上的直接改动,原宪法文本原封不动的保留于修正后的整个文本之中。所以在修正案模式之下,宪法原本的延续性能得到很好的保持而不被破坏,久而久之,就表现出长久存续的历史特征。美国宪法采用的就是修正案修宪模式。其二,美国宪法的至上性,对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有着非常直接和重要的作用。这种至上性表明和确保了宪法成为美国整个宪政制度的真实根基,而作为根基总是具有和被要求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这种至上性使美国宪法具有了真正的最高权威性,宪法得到了严格遵守,避免和防止了宪法受到重大损害和破坏;这种至上性是宪法赢得美国社会及公众尊敬、仰慕甚至崇拜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又是美国宪法长久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源泉。其三,美国制宪者创立司法审查权,完善了对宪法及其稳定持久在宪政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
最后,美国宪法之所以长久存续更主要的是建立在一个更大前提和更大社会历史背景之上的,那就是美国社会的平稳发展,“宪法的稳定性与其说是取决于其形式,倒不如说是取决于宪法的社会和经济力量。”从美国独特的地理环境来看,东有大西洋,西有太平洋,将美国与近代入侵不断、战祸频繁的欧亚大陆远远隔开,使美国远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