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侦查监督的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2)

2018-12-10 15:04

查的案件范围,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各自的权限及责任承担也是当务之急。

(三)加强侦查、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侦查监督渠道。

实践中,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分歧形成原因是所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认识不一致所致。所以,加强公检沟通协调,对畅通侦查监督渠道有很大的帮助。如就具体个案或类案办理情况、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四) 充分发挥书面法律监督文书的权威性、实效性,尝试拓展诉讼监督形式。

目前公诉环节对侦查部门违法取证的主要手段是发出书面的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较之口头的监督形式,书面意见更能体现监督的权威,更能得到侦查部门的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故而书面行文应作为主要的监督手段继续推行。而且,为了更有易于侦查人员接受,还应当尝试对监督的文书加强说理性。当然,实践中还可以尝试拓宽诉讼监督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监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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