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创新策略研究

2018-12-1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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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创新策略研究

作者:孙妍歆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7期

摘 要:在“营改增”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来推动保险业“营改增”的步伐,而保险公司必须对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进行创新研究,从而使得公司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获得更好的发展。本文对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几个国家增值税的征收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经验的总结提出了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创新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财产保险增值税 征收模式

一、“营改增”背景下,国际上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的研究

目前,在国际上,只有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等少数几个国家对财产保险产品征收增值税,而大部分的国家对于财产保险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在新加坡,除了船舶保险外,其他的财产保险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税率为7%。而且只有当投保人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保险公司才能申请核定保险赔款中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从而投保人就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保险公司就不能申请核定进行税额抵扣。在这样的情况下,投保人不用承担过多的增值税缴纳义务,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事实上,投保人的数量相比保险公司要多得多,保险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过度的增值税缴纳责任,将会造成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税负的不平衡的情况,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税负负担。新西兰和南非增值税征收模式和制度大体上是一致的,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都处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内,但是在税率方面,新西兰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5%,而南非的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类的短期险种的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4%。对于南非增值税征收模式,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除了保险公司以货物或是实物形式赔付的情况,纳税人需要根据所获得的赔偿金缴纳相应比例的增值税,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管投保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公司都能够抵扣进项税,而在这种模式下很多企业常常会因为在得到赔款时没有考虑到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而造成罚款等问题。在澳大利亚,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0%,而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都处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内,但是这样的模式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代理或是经纪业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澳大利亚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代理或是经纪业务时可以抵扣增值税75%的进项税,从而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保人在获得赔款时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有保险公司来计算,并直接从赔款中扣除,如果投保人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险公司可申请核定进项税的抵扣。 通过上述研究和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关于财产保险增值税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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