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展厅展览的申报以及评审管理,保障学院优秀师生和社会知名艺术家拥有良好的作品展示平台;促进学院师生出作品,出好作品;提高展览举办的学术化,专业化水平,扩展上大美院在学术领域的包容性和影响力,对进入展厅的展览进行预申报和相关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现对学院2013年展览申报及评审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展览管理机构
学院展览申报的常设性管理机构为美术创作研究所,具体负责美院展厅的展览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展览评审机构
学院展览评审的常设性机构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一楼大厅预申报展览的评审和展览结束后的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一条 展览申报对象
申报者为全院师生以及校内外有影响的艺术家。 第二条 展览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一年两次,上半(自然)年展览自每年9月至12月期间申报,下半(自然)年展览自每年3月至6月期间申报。各主办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向美术创作研究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列入下半年度。
第三条 展览申报要求
申报者需填写《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展览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附件资料: ? 展览简介和展览策划书;
? 参展作品清单和图片目录(电子文本);
? 非院内展览须提供参展单位法人代表原件及复印件; ? 涉外展览须提供市文化主管部门的展览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展览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审核下半(自然)年的展览,下半年12月审核次年上半(自然)年的展览。
第四章 展览评审
第一条 展览申报的评审工作采取“资格认定、评审(含评估)、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美术创作研究所对展览主办方申报展览提供的材料先进行资格认定和分类;通过资格认定的展览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其提出展览建议;
第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评委若遇与本人相关的展览,申报时应采取回避办法; 第三条 申报展览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报批通过后,其结果由研究所以书面形式通知展览申报者,并由其确认展览负责人,实行展览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章 监管负责
第一条 展览方须接受美术创作研究所对展览进程的跟踪和监管,以及遵守相关的展览规定。
第二条 美术创作研究所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5日起实施。
二零一三年六月 上海大学美术学院 美术创作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