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国两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摘要: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的实现祖国统一的科学构想,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对其深入研究不仅将大大地丰富和更新我们的政治和法学理论、而且将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创新,从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本文从法律角度入手,研究“一国两制”思想蕴含的深邃的法治内涵,以及其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一国两制,法治内涵,法治建设。
论一国两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1
一、选题背景 随着香港、澳门的陆续回归以及海峡两岸统一大势的不可抗逆,一种罕见的政治法律现象就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因为“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必然导致“一国两法”(一国之内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和出现多个法域(祖国大陆主法域及我国香港、澳门等辅法域)的奇特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形成。它的基本构架是: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社会主义法为主干,以上述特区的资本主义法为支干,并以它们彼此相互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性质的法律相得益彰,各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复杂,内容和形式异常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
二、一国两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2.1“一国两制”的实施,丰富了我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
“一国两制”的实施,在我国法治建设领域所引起的变化,首先,使宪法理论产生了重大突破,丰富了宪法理论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国仍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同以往一样,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的适用性和最高法律效力范围及于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国各个地区:全国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有一个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只有一个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即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上说,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并不是其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由此,从国家结构形式划分的主要标准看,“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依然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但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我国原有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事实上还是出现了一些变化。虽然在有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及其权限的划分和行使等方面,依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原则,但全国人大授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物等,却突破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地方传统权力的范围。与我国一般地方行政区域的省和直辖市相比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属于自治权力的性质,而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享有的只是地方性的管理权; 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比较,两者所享有的权力性质同属自治权,但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远远大于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权力;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成员相比较,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某些自治权,如司法终审权,一般情况下是联邦制地方成员所不享有的。这又使得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又带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在其背后更体现着,为尽早实现祖国统一,在“一国两制”思想指引下,宪法思想理论方面的创新。
2.2“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形成了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根据社会制度的不同,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从当今社会看,世界上主要存在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顺利进行,保证港澳台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平稳发展,保证港澳台人民的福扯,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国内外环境,邓小平从历史的、现实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大胆地提出了“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构想。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指出:“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现实告诉我们,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会是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和相得益彰,这是中外法制
2
史上罕见的政治法律现象。
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论以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看,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允许一种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而决不允许同时有另一种与之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并存和发展。而我国实施“一国两制”后,一国之内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必然要求和导致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这就突破了“一国一制”的固有理论和模式,形成了在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对立统一,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未来台湾回归祖国后,按照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台湾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仍然保持不变,这将意味着,在21世纪乃至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将长期并存与发展。这是“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国法律制度所发生的深刻的变化。
2.3“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呈现出多法域并存与发展的格局
所谓法域,即使用独特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按照传统的思想理论模式,单一制国家通常只允许一种法域存在,但是根据“一国两制”构想来实现祖国统一的过程中,在我国就出现了多种法域并存的格局。
在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己于加世纪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这些特别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其区域内除涉及国防等事务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只要不违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可以保留和制定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的大陆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一国两制”思想的实践,不仅使我国的国家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也使我国的法域呈现出多样性。根据“一国两制”构想,现在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前的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未变,并享有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就使得香港和澳门各自成为一个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和自治的地方区域。将来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最终统一后,也将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一个与大陆、香港、澳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区域也将呈现在我们面前。
由于历史的原因,多年来香港、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其法律制度也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即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对这两个地区有着深刻地影响。对这种历史造成的现实,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证香港和澳门繁荣稳定的角度出发,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具体而详细地规定了对以往法律的制度的继承和保留,这就使得目前我国在事实上,已经存在大陆、香港、澳门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伴的法律文化,在三个地区分别适用并发挥作用的现实。而在未来回归祖国的台湾地区,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台湾现行在大陆已被宣布废止的“六法全书”的旧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应的法律文化,只要不违背未来《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将继续允许存在并发挥效力。显然,“一国两制”构想的实施,形成了我国的已经现存的三个不同的法域,将来台湾回归祖国,法域多样性的特点将更加突出。不同法域的形成根源于“一国两制”,同样,多法域的并存与发展也依赖于“一国两制”。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尊重对方的法律文化,是法域并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这种并存与发展的前提。不同法域的并存与发展会不会导致一种法治的无序状态?依照“一国两制”的精神,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且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地方关系的内部规制,为“一国两制”的法律载体—“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调整。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不同法域所应共同遵循的中央法律制度,中央法律制度对于各法域之法律制度已经做出了有机协调,因此不会导致法治的无序状态,而且香港和澳门回归以来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
2.4“一国两制”的实施为大陆、港、澳、台提供了相互吸收借鉴法律文明成果的历史契机 “一国两制”构想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使我国出现了多种法律制度和多个法域并存的格局,与此同时,也为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之间交流、学习法治经验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自从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不同法律文化、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系之间的国家,在法治理念、途径、方式等方面的融合日益加强。这表现在:在法治理念方面,对依良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权的价值取向,如在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方面的适用上达成共识;在法律表现形式方面,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成文法的作用不断增强,数量日益增多,民法法系国家在“二战”以后,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很少采用法典的形式,更多地采用较灵活的单行法,与此同时,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更多地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对抗制度。现在,很多民法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职权制和对抗制往往是结合使用的。在我国的已经形成普通法系文化与传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反映民法法系文化与传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上述趋势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法治文明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它不是哪一种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所以,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我们就具有了香港和澳门之间、香港与大陆之间、澳门与大陆之间在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了解、认识和汲取不同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更为便利的条件与环境。
三、总结
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与借鉴有着深厚的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三地都以华人为主,都拥有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拥有许多共同生活方式,所以,随着三地之间以及未来台湾回归祖国后的经济、文化各方面相互交流、影响、渗透、融合过程的加深,主权统一与经济融合必然导致不同法域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的水乳交融,进而开创21世纪中国法治的特色之路:总之,“一国两制”思想,在充分展示了邓小平作为我党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理论家的创新气魄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参考文献 【1】《 港澳回归与“一国两法”》,谢邦宇,中共中央党校,徐州,【期刊】徐州师范大学学 报,1997-06-20 【2】《论一国两制下特区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性与完整性——纪念香港回归祖国9周年》, 陈友清,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期刊】现代法学,2006-07-15 【3】《浅论“一国两制”模式对香港及大陆政治体制发展的影响》,姚遥,北京大学国际关 系学院,北京,【期刊】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06-30 【4】《20年来的“一国两制”研究:回顾与展望》,王英津,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 京,【期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6-2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