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资(招标)公司将集团公司审定后的评标专家结果录入评标专家系统;未通过审查的,应将审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资(招标)公司提出申诉,物资(招标)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审查意见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四)物资(招标)公司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新增专业、专业调整等的变动,由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物资(招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由物资(招标)公司执行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 物资(招标)公司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维护,评标专家系统应具有网络抽取、后台监控、抽取过程可追溯等功能,应建立保密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国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的过程须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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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1~4个工作日(国际招标1~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保证评标专家能够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必须保密。
(四)专家抽取完成后,抽取记录和抽取结果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和抽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原则上禁止直接邀请或指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评标专家系统内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招投标协会)批准列入特殊招标项目的;
(三)国家或行业另有要求的;
(四)经3次及以上抽取,专家数量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应在评标专家系统内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库后的评标专家均在评标专家系统设置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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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由物资(招标)公司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及奖励;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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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和物资(招标)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考核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评: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组织对参加本次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日常考评标准由“专业水平、工作完成、纪律遵守”三部分组成,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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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
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专家的“纪律遵守”项评价为“差”的,集团定期予以通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应于评标后十日内将评价记录录入评标专家系统。
(三)系统自动汇总评标专家出席考核和日常考评结果,物资(招标)公司形成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建议,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只要有一次“无故缺席”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2. 只要有一次经核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遵守”考评为“差”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3. 日常考核三项指标全为“好”,且出席率在50%及以上的专家评定为“优秀”;
4. “专业水平”、“工作完成”其中任一项评价为“差”评的累计次数为3及以上的,或被抽取10次及以上且出席率在10%以下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记为“合格”;
5.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专家,物资(招标)公司提出专业调整、降级或出库等建议。
每年底,经集团公司核实,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升降星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分级
评标专家分为1~5星五个级别,依据考评管理规则对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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