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一(2)

2018-12-10 23:25

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1981年孙某生一女孩,引起朱家不满,双方为此常因一些琐事争吵。1983年底,双方又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孙某一气之下跑回娘家不归。此后,虽然朱某多次到女方娘家好言相劝接孙回家,但孙某坚决不归,并称:“我们的婚姻不合法,也是无效的,我们之问也不是夫妻关系,以后你也不要再来找我”。1985年1月,孙某与同村青年王某登记结婚。朱某得知后,即起诉法院,控告王某与孙某重婚,要求保护他与孙的婚姻关系。

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朱某与孙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孙某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朱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在该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又与男青年王某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鉴于孙某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王某更是因不知孙某与朱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与之结婚,因而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孙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若孙某和朱某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孙某不愿意与朱某维持夫妻关系,那么孙某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孙某和王某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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