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DOC)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些非公路用轮胎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2008年9月4日,DOC公布了一份经修正的反倾销终裁结果以及反倾销措施令和反补贴措施令。终裁结果中,DOC认定,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9.93%;补贴率为14%。河北兴茂与美国母公司GPX对上述结果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申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又对中国进行了反补贴调查,这会导致对中国出口商税率的双重计算。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双反”调查的政策和程序。
针对此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谓作出了历史性的裁决,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发起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的反补贴裁决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
二.问题分析
法院在审查结果中指出,美商务部基于非市场经济调查方法,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极有可能造成双重救济。针对这个观点,我认为有三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1)美国能否对同一进口产品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西方国家通常采用并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但我国有的学者认为这违反了GATT1994第6条5款的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悖法理上“一事不能二罚“的规定,尽管世贸组织没有对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做出禁止性规定。
GATT1994第6条5款规定 “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根据理论和实践情形,该条款只是禁止对补贴或倾销所造成的同一种损害结果实施“双反”措施,而不是禁止对同一产品实施“双反”措施。从理论上讲,某一产品在进口国表现的低价,可能由倾销造成,也可能由补贴造成,还有可能由两种共同造成。不论何种情形,对由此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成员都不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进行补偿。
区别倾销和补贴,应当看该产品价格的降低是获取了企业还是由政府提供的利益。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补贴与倾销是可分的,政府和生产商是不同的主体,可以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过程中将二者剥离,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综上所述,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是问题的症结,关键在于对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进行双重补偿。只要能够抵消相关损害结果,WTO并不禁止进口成员针对低价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但无论征收的是反补贴税还反倾销税,都应以抵消相关损害结果为限,不能在征收了足以抵消相关损害结果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遍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
综上所述,美国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具有合理性,只要其能够避免重复征税,自然也就没有违反GATT1994第6条5款的规定。
(2)美国是否能对中国采用反补贴措施?
1985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的裁决中认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公平贸易问题通过反倾销法解决。美国国会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配制是通过中央计划掌控的,所以其资源错误配制的原因,也是由于中央计划而不是补贴。既然不存在市场,那么在市场经济之外,谈论补贴没有意义。也就是说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美国反补贴税法的目的是要抵消外国生产商从出口补贴中获得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但在非市场经济体中,不存在这种“不公平”的竞争。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开始实行经济改革,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经过一系列修改和发展,在乔治城钢铁案的基础上,20世纪 90年代初美国确立了转型时期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税法的条件,涉案产品必须为市场导向产业。市场导向产业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按市场化运作的特定经济部门,以市场为基础,当然可以存在美国反补贴税法意义上的补贴。 由此可见,美国适用反补贴税法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被指控的国家能够提供美国反补贴税法意义下的补贴,这就决定了涉案的产品要么来自市场经济国家,要么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导向产业”。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非传统意义上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已不再取代市场的作用,美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满足美国适用反补贴税法的条件。如果DOC对中国产品要采取反补贴税,那么应该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认定中国的涉案产品为“市场导向产业”。 (3)美商务部对“双反”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会有高“双重救济“的风险。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调查计算方法的设计目的是为了弥补无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调查。而美国商务部在不调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计算方法的前提下,简单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加总和并征收,会导致”双重救济“。
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DOC强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方法,会不可避免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均造成重复计算。同时,DOC又拒绝给予国内补贴造成的重复计算进行价格调整,也会对同一出口方的同一损害行为造成两次处罚。 这种情形下,DOC更多的从技术角度来论证美国法不对国内补贴进行价格调整,但重复计算问题依然存在,明显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总结
美国在乔治城钢铁案中裁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然而自2007年起,美国频繁对中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所谓“双反”调查。这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针对此现象,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一方面,我国政府可以在WTO提起争端解决;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可以直接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乃至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
正如本案,正是由于我国企业采取了积极的对抗措施,所以才取得了目前的阶段性胜利。之所以说是“阶段性的胜利”,是因为该判决还需美商务部采取行动加以执行,美商
务部也可能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不管如何,我国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这是对我国企业正当的出口利益的维护,也是我国企业反对美贸易保护主义,争取公平待遇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