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数据收集
首先,科研人员应保证获得这些数据的条件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科研人员应当通过实施科学实验,进行数据的收集和保存,也即研究数据不能是凭空编造出来的,而是在实地调查、实际观测中被真实地记录下来的。如果科研人员没有做过某项实验或试验、观察或调查,无中生有地编造或捏造数据,即是一种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
其次,确保实验数据收集和保存的完整性。科研人员应当完整地收集和保存研究全过程各个步骤的所有原始数据,包括那些暂时的、阶段性成果的记录,以及实验的失误、误差等。数据收集的完整性一方面便于其他研究者据此进行重复实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投诉,完整的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保护科研人员的利益和荣誉。在实验或调查过程中,科研人员不能因为某些数据与自己的预先设想不那么符合或者可能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而有意不予收集,这是一种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不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对原始数据进行人为加工和篡改。科研人员必须确保数据收集过程和所收集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在数据收集时对原始数据进行人为的二次加工、篡改,从而使收集到的数据失去了真实性,是一种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特殊数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特殊数据主要包括:通过特殊材料获得的数据,如人体或者动物受试,危险的材料与生物、化学制剂;图书馆、数据库以及档案馆里的保密信息;其他有版权或专利保护的信息;个人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这些数据的收集通常要在获得授权许可后才能进行。
收集人类的声音或图像等数据,也应当事先获得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但是,如果研究只是在公共场所的自然观察,而且预知不会被以暴露个人身份或造成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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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方式使用,可以例外。
第五,确保数据收集方法的可靠性。数据收集方法对保障数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科研人员不应片面追求新方法而不考虑它的恰当性,避免只选择某一种方法或某一组特定的实验条件,得出某一特定的结论。
(2)关于数据记录
数据记录应与数据获得同步进行。科研人员应诚实并精准地记录数据。用书面形式记录的数据,应选择标有编号的、装订成册的笔记本进行记录,确保他人日后不会对实验的日期、数据收集的顺序、获得的结果等产生疑问。用计算机文件方式记录的数据,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得到确认,保证它是特定日期的记录并且日后不会被更改。当材料是唯一的、特殊的,例如细胞系、考古发掘物、合成化学中间产物等,应当保存、标记这些材料,并在记录本上清晰注明它们的存储信息。
(3)关于数据保存
首先,应以严谨的方式保存数据。科研人员应当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适当的保存,避免它们遭受意外的损害、损失或失窃。如果是以计算机文件记录的数据应及时备份,并注意将备份的数据与原始数据分开保存,存放在安全处,并定期重新备份。
其次,原始数据应由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共同保存。避免将数据只交由一人/一方保存,以防一旦保存失误而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私自篡改和擅自使用数据等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慎重保存涉及保密的数据。科研人员需要对此类数据做特别保存,必要时可以使用特别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特殊存储,以防止泄密,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保存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事先获得当事人书面同意,需要采取匿名方式保存的应进行匿名化处理,如果不能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必须把关于个人的信息和实验数据进行文件分离保存处理并分开保存。
第四,应做好数据保存相关事项的预先协议。实验数据一般应为所有参与者共享,但涉及专利、国家安全、核心技术,以及人类受试者等不能公开或共享的数据和信息,应预先就数据保存的相关事项鉴定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各种可能的利益纠纷。在保存期限内的数据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对所有感兴趣并有权利使用的人适度开放。
最后,遵守数据保存的期限规定。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数据保存的期限规定,并应注意不同专业领域对原始数据的保存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是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有关数据保存的规定 作为出版的基础,原始数据必须交给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所或研究机构中的可靠的人保管,只要条件允许,保管的期限至少为10年。这些数据必须对有权利并感兴趣的人开放。 只有当所有重要步骤都可以被理解时,学术研究、实验以及数字计算才能被重复或重述。因此,当发表的研究结果受到他人的怀疑时,为了能够查阅资料,全面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对记[3]录至少为期10年的保存便是必要的。 关于原始数据保存应当是严格的和谨慎的,目前许多国家及相关机构对此都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下面是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 NHMRC)、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 Australian Vice Chancellors’ Committee, AVCC)《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中,对数据保存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 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有关数据保存的规定 数据的存储和保管: (4)只要有可能,原始数据应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单位或部门来保管。科研人员可以持有数据的副本,供他们自己使用。若数据仅由科研人员个人保管,则当发生数据篡改的投诉时,科研人员或研究所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5)打算发表的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当牵涉到保密条款时,例如研究所或科研人员的研究课题已和第三方签订了某类合同,则数据的保存要考虑到第三方查阅数据时,不至于违反保密条款。 (6)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密合同必须经过研究所、科研人员和研究资助方的一致同意。若该合同限制了自由出版和讨论,则这些限制条款必须经各方明确同意。 (7)科研人员有义务查询保密条约是否适用其他的研究项目,研究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有义务将有关条款的责任告诉科研人员。 (8)所有保密合同必须于早期阶段,就通知研究所的领导或他指定的代表。 (9)研究所制订的程序中,应包括对含有保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所有权、查询手续及使用限制等的规定。 (10)从限制访问的数据库中或从某合同中查询数据后,科研人员或研究单位必须留有书面记录,表明原始数据所在的位置,或数据所在的数据库的关键信息。 (11)科研人员必须负责保证保密材料的安全,包括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保密材料的安全。当通过网络访问该计算机时,要特别注意保密数据的安全问题。当有多个科研人员共同工作时,[4]及某个科研人员调离时,安全和保密仍应得到保障。 二、数据的使用
数据的使用存在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数据获得所涉及的优先权、专利权和贡献等问题。由此引发的问题主要有:数据何时可以被使用?哪些人有权使用数据?数据可以被用于哪些方面?等等。这里将主要讨论研究数据应当如何被使用和共享的问题。
案例3-6
1999年3月29日,日本《朝日新闻》刊登了一篇题为“日本医师偷盗研究资料”的新闻,报道了在美国梅奥诊所任研究员的日籍A医师因被怀疑偷盗研究数据而遭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逮捕的事件。4月29日,《朝日新闻》刊登了该医师被免予起诉的启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A医师曾在梅奥诊所软骨结合组织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该研究室主要研究、开发对有疾病或者损伤的关节进行基因治疗的先进技术,
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当A医师要回国时,根据协议,梅奥诊所允许他带走部分组织标本和幻灯片,但是他把从90项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合成基因信息等珍贵的资料,都拷贝到了自己的硬盘上,这是未得到允许的。在离开罗切斯特的前一天,A医师在实验室拍照片时,被诊所的警备员发现。于是,当A医师出现在罗切斯特机场时,即被FBI逮捕。案件的指证者指出,A医师在回国前的2周,开始定期向日本邮寄行李。
尽管A医师最终被免予起诉,但是他的行为确实属于违背相关协议的不端行为。梅奥诊所软骨结合组织研究室早就有了关于实验记录管理和实验数据归属的规定,A医师拿走超出自己参与研究获得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并据为己有,是一种科学不端行为。[5]
案例3-6反映了科研人员在发生职位变动时,如何使用原任职机构数据的问题。科研人员对原来机构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机构相关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协议。
数据使用必须尊重和保护数据获得者以及提供者的利益,保障隐私权,保护机密和专有数据。只有充分了解研究数据使用中的规范,才可能正确和恰当地处理数据使用和保护问题,防止对数据的不当使用或违规行为发生。为了更好地使用数据,有必要了解有关数据使用的规范要求。
首先,在数据公开发表之前,一般不会要求科研人员毫无保留地允许其他人共享数据,其他科研人员如果需要接触和使用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数据在未被核实和确证之前,除非有可靠的证据显示,这些初步的数据对公众安全和健康存在危险,科研人员不应将其抢先发表。一旦公开发表,就应当与他人充分地共享所有数据和最终结果,使他人能够检验此项研究。 其次,数据的不同所有者的使用权限是不一样的,一般应就数据的使用事项达成预先协议,并严格遵守,避免事后纠纷或者发生有关数据使用的违背诚信的行为。外部人员如果需要使用这些数据,必须获得所有者的同意,并以适当的方式说明数据来源。
第三,数据的使用还应当注意:科研人员使用数据库或资料库中的相关数据,特别是使用特殊数据,应按规定留有书面记录,以备日后核查;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在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后,才能用于事先约定的研究工作,并且严格地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受试者同意,不能将其透露给其他研究机构或人员;具有保密限制的数据只有得到授权许可才能够接触和使用,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有关数据使用方面的规范,可以参见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制订的《负责任研究行为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以获得进一步的了解。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负责任研究行为指南》关于数据使用的规定 匹兹堡大学的科研人员或者雇员在研究中获得的数据,其所有权不属于搜集、观测到数据的人员,也不属于研究组中的项目负责人,而是归属于匹兹堡大学。原因如下:(1)当科研人员离开匹兹堡大学时,大学依旧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大学是奖励的颁发者。合理的数据获取途径不应对研究组中的任何成员关闭。如果研究项目可能涉及版权或专利应用,研究组内应就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达成一个书面协议。科研人员做出了可能申请专利的研究发现后,应向技术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提交发明披露(Invention Disclosure)。大学的专利政策允许发明者与大学共享专利许可、销售、专利版税的收入。 项目负责人(或称独立研究员,Principal Investigator)离开大学时有权利获得数据副本,并将其带到另一机构继续研究。某些情况下,他可以拿走原始数据并书面承诺原机构在一段时期内有权获得这些原始数据。书面承诺应通过研究办公室,大学和独立研究员就数据处置达成一致。研究组中的学生、博士后、其他科研人员应当与领导或独立研究员最好以书面形式就下列问题取得共识:当他离开研究组后,他能够继续项目中哪个部分的研究,因为这些共识关系到他们离职后所能带走的数据副本数量。其他机构的合作者有权获得他们参与研究部分的数据。 依据协商的材料转移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在研究过程中准备的独特材料,例如放射自显影、细胞系、化学合成的中间产物,分给不同地方的研究组成员。如果材料是不能分割的物质,在协议中应清楚约定材料分配问题。 科学共同体是协作的团体,大家可能追求共同的研究目标,因此每位研究员有义务进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包括独立的验证或反驳研究结果。已出版研究成果中的基础数据应当对其他科研人员公开。能够接触一些特殊数据(例如来自卫星或考古、古生物场所的数据)的人员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其他科研人员公开这些数据。 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于由基金委资助的研究中数据、样本、物理采样以及其他制造或采集的材料问题有特定要求。公共卫生署要求由PHS资助的项目,在相应研究结果已经出版或者提交给资助机构后,应向科学共同体中有资历的研究个人公开数据以及特殊材料(例如细胞[6]系、克隆的DNA、试剂等)。 研究数据或信息的共享是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数据共享可以使更多的人充分地使用已有数据资源,减少数据收集、采集的重复劳动和相应费用。下面是美国国立卫生院关于数据共享的政策规定。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数据共享政策与实施指南 (2003年3月5日更新) 数据共享的目的: 数据的共享可以促进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许多研究达到其目的。对于那些不能简单重复获得的独立数据,共享尤为重要。通过数据共享,科学家加快了使研究成果向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的知识、产品和规程转化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