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章程中的法人股东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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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
4、本章程参考式样中的下划线“—”,是表示新老参考式样的差别,有利于股东制定章程时区分异同,实际制定章程时应删除下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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