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案例(3)

2018-12-10 23:39

(2)李某可以基于张某1998年6月10日意思表示取得字画。因为李某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可以根据遗赠取得张某的遗产。

(3)张某哥哥和儿子基于张某所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张某遗产,属于遗嘱继承。

(4)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分得张某遗产,但张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方能继承财产,因此,张某的弟弟不能参加继承。

8.赵保瑞有两子,1996年3月2日,赵保瑞与儿子赵港祺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由赵港祺承担赵保瑞的生死养葬义务,赵保瑞则将其遗产全部赠与赵港祺。但不久,赵保瑞和赵港祺发生矛盾,便搬回自己家中。1996年7月17日赵保瑞由于同村村民王一名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也作出了同样的约定。王一名按照协议约定一直照顾赵保瑞直到其死亡,丧葬费用也是由其承担的。问

(1)赵保瑞和赵港祺之间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2)赵保瑞和王一名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何时生效? (3)王一名何时才能取得赵保瑞遗产的所有权?

(1) 无效,因为赵港祺是赵保瑞的儿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能与赵保瑞订立只能由赵保瑞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

(2) 遗赠抚养协议于双方达成协议之日即1996年7月17日生效。 (3) 赵保瑞死后,王一名方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9.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01年3月4日,甲以乙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实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分得债权2万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以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继承法》地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以及遗嘱执行人。因此,本案中乙应当及时通知甲。

(2)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3)《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第5款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4)各个继承人相互之间存在对遗产的担保责任,遗产分割后,如果某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有瑕疵、被追夺或者债权不能被偿还,为了维护各共同继承人应得的利益,使遗产的分割公平合理,该继承人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10.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9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000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问:

(1)本案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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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1)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的一半分出去为吴培芝所有,余款1万元为林向国遗产;罗美娟按照遗赠分得其中2000元,林亚楠按照遗嘱继承其中2000元;余下的6000元由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先以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所分得的遗产清偿债务,在其仍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罗美娟和林亚楠按照比例用其依照遗赠、遗嘱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

11.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2.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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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中发生那些继承关系?从何时开始?

(2) 设张某得知刘某将玉瓶相赠后,3个月内未有任何表示,则该遗产该如何处理?

(3) 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因此,本案发生了四个继承关系,分别开始于关某、刘雨、刘某和孙婷婷死亡时。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如果陈某在得知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遗赠。该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余继承人继承。

(3)《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又及《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孙友作为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同时,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则外孙女可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但孙甜甜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孙甜甜的继承权转由其父孙友取得。因此,孙友既可以以女婿的身份参与继承,也可以以转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刘某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没有继承权。

13.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14.陈艳丽中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刘中信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广州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很少回家。小儿子刘礼则留在母亲身边,并与母亲一起生活,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女儿刘诗后来也结婚另过,逢年过节也会携带礼物探望母亲。1997年5月,陈艳丽病故。刘中信、刘礼、刘诗一起为母亲办理了丧事。丧事期间,刘中信拿出自己的存款为母亲偿还了到期的1000元存款。在商量遗产的分配问题时,刘中信当即表示,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对母亲金什么赡养义务,而且母亲一生清苦,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遗产由刘礼和刘诗分割。过了一段时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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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信偶然得知母亲有一万元存款,便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此时,刘礼和刘诗已经将一万元分割完毕,且各自份额已经作为它用无法返还而重新分割。刘中信诉至法院。问:

(1) 刘中信能否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为什么? (2) 刘中信可以要求刘礼、刘诗对其所偿还的1000元予以补偿吗?为什么?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是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据此,在遗产分割后,无论继承人有何理由,均不得反悔而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2)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刘中信已经放弃了对其母的遗产继承权,则对其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陈艳丽的1000元债务应当由刘礼和刘诗按各自所继承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16.张某与李某结婚后,生有两子张甲、张乙,一女儿张丙。张某生前曾以录音的方式设立遗嘱一份,其内容是将个人存款2万元在其死后赠给患难好友王某。设立该遗嘱时,赵某在旁见证,1992年以后女儿张丙出嫁,儿子张甲娶妻林某,1年后生子张卿。儿子张乙娶妻杜某,生女儿张莉。1993年张乙不幸遇车祸死亡。因张某和李某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照料,又无生活来源,女儿张丙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次打骂老人。因此,张某和李某生前主要依靠儿媳杜某抚养。张甲和妻子林某也偶尔照顾老人。后张甲听到“张某和李某已经口头许诺将其财产在其死后悉数给杜某”的谣言后,遂起杀心。1997年某月,张甲买老鼠药放在张某的水杯中,因为是伪药,未伤及张某性命。该案告破后,张甲别判刑5年,服刑1年后,张甲因病死于狱中。随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现金6万元。现因张某遗产发生纠纷。问:

(1)王某从赵某处得知张某生前遗嘱内容,申请法院要求从遗产中取得两万元,法院对此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2)丙向法院申请获得部分遗产,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3)杜某向法院申请获得张某遗产,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4)林某向法院寻求其子张卿的代位继承权,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1)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人,即不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和合伙人等。遗嘱行为为要式法律行为,欠缺了有效要件将导致行为的不成立。此处张某所立的录音遗嘱没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见证人,所以遗嘱无效。因此王某不能依据此遗嘱主张遗产。

(2)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此处张丙拒不赡养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并且数次打骂老人,其行为构成了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可以得到支持。《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杜某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参加继承。

(4)不能得到支持。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此处只要有作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足以,而不要求达到故意杀害的目的。此外,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被继承人的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此时其晚辈直系血亲方能代位继承其继承权。因此,因为张甲已经因为故意杀害张某而丧失继承权,所以,张甲的儿子张卿也无法进行代位继承。

案例精选

案例1.李某与女友到某体育用品商场购买健身器材。该商店服务人员疏忽,误将一套价值15000元的健身器材标成1500元卖给了李某。后发现,遂找到李某,要求补足货款。李某不答应。商场诉至法院。问:

(1)商场与李某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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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1)商场与李某之间的行为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具体而言,对商品的销售价格有重大误解,并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2)人民法院应支持商场的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可要求李某退还货物,由商场退还其价款;或者李某补足差价。

案例2.1994年,童某、陈某和姜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章程中载明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交足,总共只有价值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陈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运行,也与其他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赢利。1995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债务,后起诉到法院。问: (1)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本企业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 “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

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从;出资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案例3.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技术。到1996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有债务5万元。乙、丙找到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问: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是合伙人。虽然甲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是甲 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

(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 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 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 的承担责任。

案例4.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运输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 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 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 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 丁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 为此引起纠纷。问: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1)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 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伙有效。 (2)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3)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 担责任。

案例5.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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