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理总结

2018-12-10 23:40

第一章 国防教育与法规

第一节 国防教育与国防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国防教育的基本概念

国防教育是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与威胁,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和文化的社会活动。 (一)近代国防教育

孙中山1921年在《建国方略》一书的续篇《国家建设》中提出了“国防建设”的概念。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防教育

1.建国初期: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为中心的国防教育

50年代中后期:以宣传第一部《兵役法》和反侵略战争为中心的国防教育(1955年7月30日)

2.60.70年代:结合边境冲突、捍卫领土完整,开展了以战备为中心的国防教育 3.80年代中期至2000年:1985年1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总政、总后根据《兵役法》第43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的规定,在全国开展了以学生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国防教育。 4.2001年至今:

2001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意见的通知》,简称国办2001-48号文件。文件规定:“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要包括: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

2006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原《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进行了修正和调整,使国防教育从大众化提升到专门的课程教育直至学科教育。 二、国防法规的概念

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和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国防法规的主要任务

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国家战略总目标的实现。

(二)现行我国国防法规的分层(略) (三)宪法中对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规定 1954年9月20日颁布

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4年先后修订。

2004年修订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节 《兵役法》简介

一、兵役法的概念、核心与目的 概念:兵役法是规定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

律。

核心:确定国家总的兵役制度和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目的:保障军队平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祖国和 四化建设大业的顺利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兵役制度沿革 1.建国初期:志愿兵役制

2.1955年7月30日:第一部《兵役法》,义务兵役制

3.1978年3月7日:修改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4.1984年5月31日: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 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1998年12月29日: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我国现行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一)把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改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

(三)规定了民兵的性质、任务和编制原则及预备役人员、大专院校、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军训的办法。

(四)对士兵、军官服现役制做出了重要补充。

(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新的军衔制。(两大类:军官军衔;士兵军衔) 四、我国兵役法的特点及优越性 (一)特点:“两结合” (二)优越性:

有利于部队兵员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

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军队战斗力;

有利于加强民兵建设,为现代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打下基础; 有利于健全预备役制度,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 五、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一)服现役或预备役 (二)参加民兵组织

(三)高等院校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

第三节 《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简介 一、《国防法》简介 依据《宪法》和我国法律建设的需要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共12章70条。 (一)规定了国防法适用范围

凡是国家为国防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均适用本法。 (二)确定了国防的地位、性质和原则 地位: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性质: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

原则: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领导,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 建设协调发展

(三)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国防职能

(四)确定了武装力量的组成、性质、任务和建设方针、原则 (五)规定了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六)规定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七)对学校国防教育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二、《国防教育法》简介

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 (一)出台的时间和意义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颁布实施。共6章38条。

是我国第一步全民调整和规范国防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律。它是为实行我国国情和我国所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而制定的。 (二)确定国家设置国防教育日 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 (三)对学校国防教育的规定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章 国防概述

第一节 国防的概念

1.“国防”最早出自《后汉书 孔融传》 2.国防的经典涵义:守边疆、护版图 3.国防的基本概念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第二节 国防的主体 全民国防

第三节 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制止侵略和颠覆

第四节 国防的目的 一、捍卫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高于一切,是一个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 二、保卫国家统一

三、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

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内水、领海)、领空。

我国海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1万8千海里; 海邻8个:朝韩日越马菲文印尼 海洋争端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岛屿主权回归难度加大:钓鱼岛;黄岩岛;南沙群岛 (二)传统管辖海域不断被蚕食 (三)海洋资源流失日趋严重 四、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对国家生存与发展受到威胁的状态的一种界定

第五节 国防的类型和特征 一、国防的类型:

(一)扩张型 实行霸权主义政策 (二)自卫型 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

(三)联盟型 以结盟的形式联合他国进行防卫 (四)中立型 坚持和平中立 二、国防的特征

(一)现代国防的内涵更丰富

(二)现代国防是多种手段、多种斗争形式的角逐 (三)现代国防是综合国力的较量 (四)现代国防与国家经济建设更紧密

第六节 国防精神 一、国防精神的概念

国防精神就是一个国家公民捍卫祖国独立和主权、维护国家尊严和安全的强烈意识。

二、国防精神的主要内容与“两弹一星”精神

国防精神包含的内容:爱国主义精神;民族尚武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三章 国防建设与动员

第一节 国防建设的内涵

一、国防建设及国家安全的内涵 (一)国防建设的定义

国防建设指的是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 (二)国防安全的内涵

“总体安全观”: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以及核安全。 二、国防建设的内容 (一)武装力量建设

武装力量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所拥有的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

按其职能和性质,大体可分为军队、后备军队、武装警察和群众武装四种基本成分,通常由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最高领导人统帅。

(二)人力动员准备 (三)战场准备

(四)战略物资准备 (五)国防事业建设 (六)国防科学技术研究

(七)对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

第二节 新中国国防建设历程 一、恢复阶段(1949-1953) (一)继续向全国进军

(二)建设诸军兵种合成军队 (三)抗美援朝,保家卫国

二、全面建设阶段(1954-1965)

(一)拉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序幕 (1)军队建设总方针:建设我军成为世界上第二支最优良的现代化的革命军队。 (2)50年代压缩军队规模 (3)调整军区设置

(4)1957年调整军队领导体制

(5)1955年实行三大制度:义务兵役制;干部薪金制;军衔制 (二)建立国防科研和工业体系

1964年10月16日 第一颗原子弹爆炸

(三)出色完成作战任务——1958年“炮击金门”

1962年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 三、曲折发展阶段(1966-1976) (一)制定了新的军事发展战略方针 (二)国防和军事实力增强 (三)北反南击捍卫国家主权 1969年中苏珍宝岛战役 1974年中越西沙海战

四、现代化建设阶段(1977-)

(一)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 (二)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三)对越进行自卫还击,保卫国家安全 (四)提出新时期国防战略方针

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科技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

第三节 新中国国防建设成就 一、建立和完善了武装力量体制

(一)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1949年10月)

(二)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1954年9月) (三)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1982年12月) 二、铸造了一直强大的现代化合成军队

三、建立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工业体系 四、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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