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2)

2018-12-10 23:48

1总则

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其中河湖包括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库大坝、涵闸和泵站。 1.3 本规定主要针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关于权属范围的相关技术要求按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中的划界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围为列入省骨干河道名录和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湖水库、涵闸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包括727条省骨干河道、137个列入江苏省保护名录湖泊的管理范围,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闸站及水库。各市县结合当地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需求,可进一步拓展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围,拓展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5 本规定对划界的成果数据入库格式做了基本要求,对成果数据的信息化整合和应用另行规定。

1.6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对象,主要为缺少设计洪水资料的山丘区无堤防河道、无设计洪水分析成果的水库和湖泊。

1.7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流程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符合性审查、实施方案批复、组织实施、成果抽检、成果验收、资料整理归档、成果移交等程序。

1.8 组织实施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收集整理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1:10000及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0.3米精度的正射影像航拍图。

2、以地形图为底图,可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采用内外业方式,先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址点;再通过外业,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址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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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范围线桩(牌)及告示牌制作与安装。

4、根据实地放样情况,在管理范围线外一定区域利用内业划定保护范围线,形成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

5、编制划界报告(包括报告书、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移位界桩点之记、界桩(告示牌)成果表、界桩(告示牌)身份证),划界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H。 第2、第3流程可同步或交替进行。

1.9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按照每年下达的实施计划分别编制,其成果为《××县(区)××年度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和相关附件及图件(含电子版和纸质件),以及现场设置的“桩、牌”。

1.10 河湖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根据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等,参照堤防、水闸、水库等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划定。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等都未明确保护范围的,本次可暂不划定保护范围。

1.11 对已划界、已埋桩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复核,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本次应予以修正,基本满足要求的维持现状。 1.12 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工作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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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2.1 河口线

本规定中的河口线为河道两侧地面与迎水侧河坡的交线。 2.2 外缘控制线

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或保护范围的外边线。 2.3 管理范围

指为河湖水库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包括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 2.4 保护范围

根据水利工程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作为保护区域。 2.5 权属范围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土地使用证》,设立界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2.6 管理范围线

指河道、湖泊、水库和闸站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控制线。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权属范围,比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范围大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以权属范围的外缘控制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2.7 保护范围线

指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外缘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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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排水沟、顺堤河

沿堤后顺堤向开挖的截渗、排水的沟、河。 2.9 桩、牌

划界时现场设置的标志物及宣传警示用的告示牌。“桩”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县界址标志物,“牌”指各级人民政府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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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据

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6、《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7、《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8、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 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2、《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96)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5、《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2013) 6、《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

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 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1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13、《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15、《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

16、《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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