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最新)(2)

2018-12-11 10:08

计报告。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对呆账核销的审查、审计,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账和损失的原因,从中汲取有益经验,形成以核销促进债权和投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的正向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统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期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同时废止。

附: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2.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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