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课程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 任课教师:魏增产(科大法律系副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外交学院国际法硕士,武汉大
学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2003-2004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会员,中国世贸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WTO法、国际反垄断法、国际私法;联系方式:电话:62325947(H),电子邮件:wzc65@sohu.com, 拜访时间与地址:预约后确定 二, 什么是国际私法?
三, 教学目的:1,熟悉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并依靠这些理
论与知识,分析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涉外民事法律冲突;2,初步熟悉与掌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应适用的法律,通过比较与分析,指出主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其发展趋势,以便能举一反三,灵活运用;3,熟悉掌握并运用我国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及法律规定。
四, 教学方法:教师主讲,提问沟通,适当讨论; 五, 怎样学?首先,必须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如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历史与国际私
法的主体以及国际私法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一些基本制度如识别,反致,先决问题,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及公共秩序。
2, 其次,始终抓住法律冲突的主线条,从为什么发生法律冲突到如何解决法律冲突的全过程来理解
和学习国际私法并重点把握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 主体的权利行为能力 (2) 法律行为,代理等 (3) 物权 (4) 债权
(5) 婚姻家庭
3,最后,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同时,联系实践运用国际私法。
六, 推荐教材:韩德培《国际私法》(红宝书);推荐课外资料: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中国国际
法精萃》
第二部分 教学案例
假定法院地不允许已婚妇女为担保其丈夫的信贷订立合同,但住所在法院地的一已婚妇女在X州订立了一项合同。后因其丈夫没有付款,住在X州的债权人在假定的法院对该妇女提起起诉。法院地的政策是要保护已婚妇女免受其丈夫的不当影响,并保护法院地州的居民,而X州的政策是鼓励契约自由和商业交易。 Babcock V.Jackson
马耳他婚姻案;安东夫人案;Anten v. Bastolo
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在马耳他建立了婚姻关系,后移居到当时的法属的阿尔及利亚,在那里安东购臵了不动产土地,1889年,安东亡故,安东夫人要求取得其土地收益,在法国法院地起诉。 马耳他法律:未亡妻可依配偶的权利取得亡夫的遗产,并可取得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
法国法:继承法,不能继承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冲突法:夫妻财产权利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判决结果:法国最高法院将法律事实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满足。 特鲁福特案:Truffort
特鲁福特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鲁福特死在法国,留下一项遗嘱,将其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财产。英国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而指向法国法,而法国法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最后,英国法院按瑞士实体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90%的遗产)判决此案。 Forge’s Case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亲去法国,并在那安居直至1869年死亡。他在
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亲属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可以继承,但依法国法不能继承。法国冲突法
Bauffremont v.Bibcsco鲍福莱蒙案
原是告鲍福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福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欲离婚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她便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Bibcsco王子结婚。鲍福莱蒙案申请法院宣告其妻入德国国籍及离婚与再婚均属无效。 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Lizardi”case
Lizardi墨西哥人,22岁,在法国签署了8万法郎的期票,向巴黎一位商人购买珠宝,等到要求他付款时,他拒绝,理由是他订立合同室,依其属人法他没有成年(25岁) Beckman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案的原告卡赖-贝曼克为本案中奇特-约翰生的孩子和继承人,他们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并向该法院申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送达传票。他们声称,1954年10月4日,位于斯德哥尔摩并属于他们死去的父亲的遗产的某不动产,未经他们同意,被其父的遗产管理人买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进一步指出,该项出售并非遗产管理人的权限,并且对他们是不利的。据此,他们请求法院宣告该项购买无效。经瑞典外交部向中国大使馆询问,中国大使馆认为它享有外交豁免,拒绝应诉。
斯德哥尔摩市法院裁定,原告申请对中国送达传票应予驳回。因为该法院认为,原告申请中所指的争议,涉及到中国购买的并拟用于该国大使馆的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在这项争议中,中国享有豁免。而以此种争议为依据提起的诉讼应予禁止。在上诉审中,市法院的裁定得到上诉法院的肯定。
1956年5月9日,原告就该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该案的多数法官持反对意见。其中一个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瑞典法并不包含任何有关确定外国国家在瑞典享有豁免的规定。 比利时议会号案
“比利时议会号”是一艘比利时船舶,根据英国国王与比利时国王1876年签订的《邮政通讯条约》,受雇在奥斯坦德与多佛尔之间运送邮件,条约规定该船作为军用公船,享有外国军用公船的待遇。该船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1879年,该船在航运途中不小心与英国拖船“戴玲号”相碰,使“戴玲号”受到损坏。“戴玲号”向英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比利时议会号”给予赔偿。“比利时议会号”声称它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是属于海军编制的军舰,不受英国法院管辖。英国海事法院在1879年向被告比利时议会号发出扣押令。总检察长请求英国上诉法院判决。上诉法院于1880年2月作出判决,肯定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撤消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
本案涉及外国公司(原告)与中国北京的某公司(被告)之间的影视作品侵权纠纷。 原告为ATM2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一直在该影视作品及使用ATM形象的商品上标有○C外加著作权人名称的外文著作权标志1。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某商城销售的玩具上使用了ATM形象,并在玩具上标有○C外加其他公司名称的标志。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的目的是要表示其他公司为ATM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作为ATM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等权利,因此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事项包括判令被告销毁使用ATM形象并标有著作权标志的玩具商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害等。
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确认了以下事实:第一,原告对ATM形象享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在商城销售了使用ATM形象的玩具,该玩具外包装上标有○C外加被告许可的其他公司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中国与原告所属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2、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标有○C外加其他公司名称的使用ATM形象的玩具侵犯其享有的署名权,在本案中未主张著作权中其他权项。法院确认原告享有ATM形象作品的署名权,其署名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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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为外国某影视动画片(电视剧)的主人公形象的名称英文缩写。 这是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之规定,用以表明版权及所有者。
《世界版权公约》中○C符号的含义为版权所有权,但该公约中的版权是指版权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因此,在使用ATM形象的玩具上标有○C外加被告许可的其他公司名称,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引起较大争议,原告不服,继续上诉,自不待言。本案引发与国际私法有关的问题是本案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来判决?是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还是中国著作权法,还是三者均适用?
有关本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是首先适用中国著作权法,然后根据该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反致适用著作权的两公约的规定。在作品的权利内容方面,应不仅适用版权公约,也适用伯尔尼公约;而在权利的实施即保护的程序上,则又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反致适用中国著作权法。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但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借款方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内地的有关的实体法。
请问:法院在本案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我国内地法的过程有无问题?为什么?
50年与80年我国分别公布施行两个婚姻法,前者规定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依习惯结婚,而后者严禁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现1979年3代以内的表兄妹依习惯结了婚,其后,表兄加入美国国籍。1982年5月,表兄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以违反婚姻法为由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
王玉、扬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与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允许的方式达成,煮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提问:1,本案拒绝承认和协助执行依外国法达成的的分居协议,是因为考虑到该外国法规定的内容违反我国公共秩序,还是因为承认和协助的结果会损害我国公共秩序? 2,你认为处理本案的做法是否充分
该案的双方当事人都在英格兰设有住所,其中一方将其在苏格兰的土地射猎权转让给另一方,转让关系以双方在英格兰订立的书面协议为证。由于该协议未盖印,依据英格兰法无效,而依据苏格兰法有效。该协议因形式的有效性引起争论,交由英格兰法院裁决。
一位英国商人在俄国买得一批木材,由一艘德国船舶运往英国。途经挪威海岸时,运货船舶发生严重事故,所运木材被卸到岸上。于是,船长将这批木材拍卖,一位叫克劳斯的人将其买下,运到英国又买给被告休遏而。原告卡麦而代表在俄国买得木材的英国商人在英国法院起诉。
某甲在加拿大魁北克省将一辆汽车卖给当地某乙。甲乙双方约定,汽车价款分期支付,在乙付清价款前,汽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该合同在未在任何地方登记。后来,未等价款付清,也未经过甲同意,乙将汽车开到安大略省买给了当地居民丙,该人并不知道甲对汽车的权利。甲在安大略省起诉,主张其对汽车享有的所有权。
魁北克省法律规定: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无须登记;而安大略省要求登记。
一个德国人与一个奥地利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义务在德国履行。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但合同的一项条款中指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其遭遇巨大损害(Laesio enormis)时可以行使的撤消合同和请求回复原状的权利。该条款表述的概念德国法没有,奥地利法(Laesio enormis) 回复原状等概念都有。由于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
甲是罗马利亚国籍的受雇人,他与一个德国籍的顾主乙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其中有一项条款规定甲在其与乙的雇佣关系终止后3年内不得同乙竞争营业,还有一项条款指明该雇佣合同适用英国法。根据英国法有关规定,如果限制竞争营业的条款是合理的,则这种条款有效。该案中合同缔结地为罗马利亚,合同履行地为德国。根据罗马利亚法律规定,限制竞争营业的条款是无效,根据德国法规定,限制竞争营业的期限超过2年的条款是无效的。由于甲乙因雇佣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发生争议,乙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昌盛地产公司与困士兰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由昌盛地产公司作为昆士兰公司的代理人,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土地,并共同约定香港为代理协议的准据法。后来,昌盛公司因其收取佣金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在澳大利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据合同付给佣金,而被告认为,依据澳大利亚法律,代理不动产买卖需要许可证,而且,代理协议规定的佣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
1988年7月,香港同进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完善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有完善公司供应并安装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同进公司用港币预先支付了合同的部分条款,完善公司则在设备安装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来,因完善公司安装的部分设备与合同规定的品名不同,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同进公司便拒绝支付所欠价款。于是完善公司在设备安装地某人民法院对同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所欠合同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1988年3月24日,上海铁路局所属311次客车由于司机周小牛严重违章操作,致使列车在上海附近同203次客车迎面相撞,造成乘坐311次客车的日本旅客27人死亡、35人受伤。 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受害者最高赔偿金额为1500元人民币。 日本法律规定:男性受害者应予赔偿31万美元,女性30万美元。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通过电报商谈购买飞机的事宜。卖方乙公司发电给买方甲公司:“现已确认售予你方C型号飞机一架—请汇600万美元。” 甲公司回电:“现已确认你方的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C型号飞机一架,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600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报日期30日内交货。
然而,卖方没有回电,却以更高的价格把那架飞机卖给了第三者。原告甲公司于是向卖方乙公司所在国B国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争议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要约与接受,即上述电报往来,是否已构成合同关系。B国法院认为,甲公司的复电中提出了两项条件,一是关于付款,一是关于交货;根据B国法律,这两项变更均属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由于该案的法院地和卖方营业地均在B国,且双方未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因此可以适用B国法。据此,法院最后判决B国的乙公司对A国的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如何适用法律?
2. 该案中B国法院适用B国法律符合国际私法规则吗?
A国的布莱克先生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某法院。布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于无行为能力,因而原定合同无效。 请问:1,布的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 合同中约定中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如有以下情况发生,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地”来判断加害人的责任,是否合理? 为什么?
1. 两个甲国人在乙国度假时,因口角导致一人对另一人的伤害,回国后,受害人向本国法院起诉要求依
乙国法律赔偿其损害。
2. 甲国边境一工厂在爆破自己一个废弃车间时,同时推废了乙国的一个仓库,因而发生侵权之诉; 3. 乙国一食品公司从甲国进口的罐头食品批发给丙国零售商,导致丙国一顾客在食用这种罐头后在E国
治疗时死亡,因而发生侵权行为之诉。
1999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其后面超车的该学校的留学生H撞倒,造成陈受伤,自行车损坏。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未就H赔偿数额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 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2. 假如本案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又可能如何适用法律?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夫妻,且都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74年,夫妻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儿士州。 在新州境内,由于丈夫驾车过失造成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在维多利亚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次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法律可以。
最后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制也是合理的,结果判决原告胜诉。 请问:
1.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是指什么?
2. 你估计本案法官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 3. 法官采取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司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所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弟弟的右眼,所燃烧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带响“空中旅行“。于是,司考特的父母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莎斯向法院起诉。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花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100万美元,并判以惩罚性赔偿500万美元。 1. 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 2.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我国公民某甲因公出国归来后,在出国人员服务部免税购买一日本产的日立彩电,在观看中,突然发生显象管爆炸,伤及其子眼睛,某甲到法律顾问处请求律师指导,如果你是他的律师,该如何给予咨询?
德国人A受德国一公司的委派,英国人B受英国一公司的委托,同在湖南人造板厂安装设备,同住湖南长沙芙蓉宾馆,彼此之间曾有过矛盾。
1987年10月25日,A在宾馆与B在卫生间发生冲突。 B乘A小便时,将其打倒在卫生间的瓷砖地面上,致其左眼下眼皮破裂,右手手腕关节处受伤,所佩戴的眼镜和手表破裂。
事件发生后,两人所属公司进行了调解,但无效果。同年,1月1日,A在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B进行处理。
本案被告在明尼苏达州经营一间酒吧。一顾客在此喝酒。由于酒醉,该顾客驾车在威斯康新州发生事故。原告是明尼苏达州居民,他受伤后就到明尼苏达州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明尼苏达州的小酒店法规定,酒类出售者对此类情况下发生的车祸应负担赔偿责任,被告引用侵权行为地法无此类规定抗辩。 请问:
1.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否应当作为本案准据法的原则?
2. 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是否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其他一些因素? 3. 按照美国现行做法,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
该案原告是一德国商人,他在法德交界的莫塞尔河的德国一方开设一个度假旅游点。在莫塞尔河的法国境内有一火电厂,该电厂排出的煤灰毁坏了德国人的花园,使他的客舍无法出租,餐馆的阳台也无法使用。该德国人在德国法院对这家电厂起诉,要求赔偿被损坏的财产以及受到的营业损失。根据法国法,该德国人只能得到营业方面的赔偿,而依德国法,则被告只是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予以赔偿。德国法院适用原告选择的、对原告较为有利的法国法。该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原告有权在污染起源地法和损害地法之间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请问:
1, 在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损害发生地不一致时,允许原告选择体现了一种什么趋势? 2, 该案所采用的原则与我国的做法有什么不同?
本案中,原告是一位汽车司机,被告是一家汽车修理公司。1938年,被告在给原告维修汽车时,将一件修理工具遗忘在汽车底盘内,从而导致汽车出事,原告受伤。原告隧在密西西比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查,原告是密西西比州居民,汽车修理地在路易斯安那州,事故发生地受伤地在阿拉巴马州。 示范法关于侵权准据法的规定
112条: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法律。
113条: 侵权事件的全过程表明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所、国籍、营业所以及其他连接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