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

2018-12-11 21: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

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9]143号)

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服务辐射功能,现对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已在省会(首府)城市设有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内的其他城市再申请设立下设分行和支行,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

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同城设立支行,不受数量指标控制。

二、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行政许可事项,改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批,审批结果应抄报银监会并抄送属地银监局。

三、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的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

四、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管理水平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科学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规划。经属地银监局初审同意,报银监会审核总体规划。凡列入总体规划的事项,由拟地银监局根据申请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审批对单家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不再报银监会审签,也不再征求属地银监局的意见。

五、各银监局在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加强与属地银监局(部门)的联动,并重点审查申请银行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不良资产比例、缺失准备充足水平、资本充足水平等重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虽已发生但整改已达到监管部门要求;

监管评级较好。同时也要考虑拟下设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分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合规审慎经营情况。

六、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和支行,仍由银监会根据监管评级和优化布局等要求进行审批。

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优先到西部、东北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按照“三步走”原则建立分支机构网络,即先省内、后省外,先本经济区域、后跨经济区域,最后向全国辐射;并对符合监管导向的相关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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