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
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中。因而在法律学界,很多学者纷纷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不乏学者认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缺乏管辖权异议制度和仲裁保全制度。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等等,导致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部分学者还通过对国内外的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为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突出了相关措施。
为了获得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认知以及对我国学界有关此问题研究现状进行了解,笔者查阅了许多文献资料,包括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美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现就上述阅读范围内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研究作如下综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性的仲裁制度,并非从一开始就独立存在的,而是将仲裁制度运用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之中的产物,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将仲裁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中,无疑是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大补充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是针对劳动关系调整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分门别类的建立仲裁制度,如房地产、消费和科技争议。我国仲裁制度恢复后,曾按行业设置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事实表明,按不同行业设置仲裁制度只能分割仲裁制度,破坏仲裁制度的统一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性以及劳动法脱离民法的理论与实践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结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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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
瞻[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华东政法大学沈宝琴学者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于20世纪20年代,劳资冲突的加剧迫使当局必须解决劳资关系中的不协调因素。尤其是这峰不协调因素发展成为劳动争议后,不及时解决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是明显的。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研究和探索一直没有间断;同时,清末民初的法律引进和移植催生了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分为两部分——劳动争议和仲裁。仲裁一般是针对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益争执,利用仲裁人的中立立场,求得公平合理和经济快捷的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中的部分争议符合上述仲裁对象的特征,仲裁被引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争议并非是当事人完全能够处分的“私权”,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因劳动争议发乍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曾引起决策当局对解决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的强制与任意而摇摆不定,1928年制定、1930年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中的仲裁制度因政治需要而频繁变更,对实行强制仲裁还是任意仲裁,同期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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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国内一直争论不断,其中2008年5月1日开始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吸取以往相关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力图能够在新的形势下及时高效地处理我国不断膨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学者认为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倾向日益凸显,同时劳动争议处理成本也得以进一步降低,因此劳动争议的发生在未来一段时间可能变得更加频繁。日益膨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组织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构成了新的挑战。
二、中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的比较早,在十九世纪的劳工协会(Knights of Labor)时期,即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利益的差异问题,二次大战时的全国战时劳动委员会(National War Labor Board),也要求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应约定相关的仲裁条款。
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属于非政府性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除了由法律明确规定强制仲裁的以外,仲裁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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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宝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J].金卡工程,2009年第2期 ②
涂伟.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再思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式大都是由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都是非行政化的中立组织,其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可以选择的仲裁员和进行仲裁活动所需的工作条件。仲裁员均为独立的个人,多由律师、教授、法官等转行而来,其选任完全是基于当事人对其阅历和办案水平的信任,因此可以完全独立地办案。美国的仲裁都要经由一个类似司法裁定的“微型审判”, 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大多会进行一个比较简单的听证程序,以查明主要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其在听证、取证和事后听证以及裁决等事项的行为上都须遵从一定的从业准则,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除有仲裁缺乏管辖权、仲裁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外,法院将会维持仲裁裁决。这样的裁审关系,将会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并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妥善解决。①
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己经初步建立起来,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随着以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解除正在逐步转向由市场机制调节,因而导致了劳动关系主体与内容的变化、不同所有制形式下劳动关系的发展以及各种劳动关系调整手段的变化,这一系列的发展与变化直接导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逐年增加。但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一些不足,这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行完善。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
对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国内学者研究较多,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如下总结:
张需聪认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呈现出诸多缺陷,归结起来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仲裁性;仲裁机构因定性不准、法律地位不明而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仲裁机构的“三方原则”有名无实;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良等等。
刘源认为②,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的不足包括: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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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需聪.中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 制度之完善.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
刘源.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机制的完善[J].中央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
辖权异议制度,劳动仲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我国劳动仲裁缺乏劳动仲裁保全制度,劳动仲裁由于缺乏财产保全制度,进而缺乏了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连接点,结果导致当事人历经千辛万苦等待结束了仲裁和诉讼,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早已变得无影无踪,当事人不能达到仲裁和诉讼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监督体制不完善,首先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体制不完善,其次,从劳动仲裁内部来看,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制;未明确工会的当事人地位,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制度存在问题(包括第劳动仲裁机构主动调查收集征据,有违法律的公正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哪些证据与仲裁请求有关未明确;第二,用人单位在哪些具体情形下要负举证责任未明确等)。
张珂学者则具体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上存在的问题①:仲裁中请时效太短,“先裁后审”制度中裁审关系无法定位,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规则不对接。其中劳动仲裁的程序规则与诉讼的程序规则并不衔接的主要表现为:举证期间不统一和关于管辖权不统一。
四、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已不能在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消除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程序的弊端,并重建新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当务之急。对此很多学者纷纷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延长仲裁时效。近几年来,随着劳动者权利保护意识增强,时效也有延长趋势。时效规定过短不切国情,不利于对劳工权益保护。如果一部专门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起不到保护劳工的权益作用,显然是与立法目的相悖。②
2.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规定劳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树立仲裁裁决的权威③。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局,充分行使国家授予的仲裁权。
年第1期 ①
张珂. 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弊端及重塑[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何选营, 张宗峦, 刘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分析及对策[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③
涂伟.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再思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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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实现行业自律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司法监督。
4. 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的完善①:废除“一裁二审”的制度;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制度。根据我国的情况,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制度已具备现实的可能性。劳动法作为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既有公法的性质又不可避免的具有私法的性质。私法就应给体现对当事人的公平原则,公权利不能干涉的太多,否则就会造成公权利的滥用而限制私权利的保护。选择用什么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是当事人的自由,应给体现仲裁的自愿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经过二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所有的制度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很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总结归纳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创新论点,以期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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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需聪.中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 制度之完善.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