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十讲
文/斌哥
注:本文是几年前(大约是2007年左右)我在全市工商系统执法骨干培训班上的授课讲义初稿,昨日偶然在旧电脑中重新发现此稿。由于成文时间较早,一些观点未必成熟,文中涉及的一些法规也已经修订,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但法规的修订部分对本文的内容影响不大,现全文分享于此,供大家批评指正。
目录
一、证据概念 二、证据分类 三、证明对象 四、举证责任 五、取证规则 六、质证规则 七、认证规则 八、证明标准 九、作证特权 十、引申思考
有一句话大家应该很熟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其实我们查案查的也是证据。我们执法的前提是查清事实,而查清事实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并利用其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今天我们这一课的主题就是关于证据的。不过这次课的目的不是关于取证技巧的,因为这方面大家都有丰富的经验,都是行家。这次课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证据规则的,也就是说如何合理合法地收集证据、审核证据、运用证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证据概念
中国人学习知识有个习惯,首先从概念、定义入手。这样做的好处是,概念能将知识进行一个浓缩简洁的概括,可以成为传授、学习知识的一种捷径;这样做也有它的弊端,那就是概念往往不准确,用一两句话表述的概念往往是以偏概全的结果,容易对人们的使用产生歧义或混乱,也限制了人的思维和创造性。
比如,我们对证据一般是这么定义的,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细心的同志可能就要问了,既然客观性是证据的特征,那么鉴定结论是个主观性很强的东西,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的要求呢?还有的同志可能会问,证据要求真实性,可是证人或者当事人说的话都可能是假的,也可能部分是真的,部分是假的,那这些笔录是不是证据呢?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按照我们一般的学习习惯,我们仍然从证据的概念讲起。不过为了避免以偏概全,我们不准备给证据定一个统一的概念,而是希望在不同的语境和情况下给出相应的证据概念。因为证据是一个使用十分广泛的词,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程序中,证据这个词的使用都十分广泛,而且在不同的情况下含义也不尽相同。 引子:残疾民工的故事
在讲证据的概念之前,我想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故事的大概是这样的:
话说在一列火车上,一个漂亮的女列车员,盯着一个民工摸样的中年人,大声说道“查票”。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把一张皱巴巴的车票递给了列车员。
列车员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这是残疾人票,你是残疾人?” “我是残疾人!”中年说道。 “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
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
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 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原来他只有半个脚掌。
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残联盖的钢印。”
中年人一副苦瓜脸,解释说:“我没有当地户口,人家不给办理残疾证。而且我是在私人工地干活,出了事之后老板就跑了,我也没钱到医院做鉴定……”
正在这时,列车长闻讯赶来,询问情况。
中年人再一次向列车长说明,自己是一个残疾人…… 列车长也问:“你的残疾证呢?”
中年人说他没有残疾证,接着就让列车长看他的半个脚掌。
列车长连看都没看,不耐烦地说:“我们只认证不认人!有残疾证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才能享受残疾人票的待遇。你赶快补票吧!” 中年人一下就蔫了。
这是,旁边一个老同志看不惯了,他站起来盯着列车长说:“你是不是男人?”
列车长不解地说:“这跟我是不是男人有什么关系啊!” “你就告诉我,你是不是男人!” 列车长说,“我当然是男人。”
“你用什么证明你是男人呢?把你的男人证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周围的人一下笑起来。
列车长愣了愣,说:“我一个大男人在这儿站着,难道还是假的不成?” 老同志摇了摇头说:“我和你们一样,只认证不认人,有男人证就是男人,没男人证就不是男人。”
列车长卡了壳,一时想不出什么话来应对。
这时,那个女列车员站出来替列车长解围,她对老同志说:“我不是男人,你有什么话跟我说好了。”
老同志指着她的鼻子,说:“你根本就不是人!”
列车员一听暴跳如雷,尖声叫道:“你嘴巴干净点!你说,我不是人是什么?!”
老同志一脸平静,狡黠地笑了笑,说:“你是人?那好,把你的人证拿出来看看,有人证就是人,没人证就不是人……” 四周的人再一次哄笑起来。
只有一个人没笑,他是那个只有半个脚掌的中年人,他定定地望着眼前的这一切,不知何时,眼里噙满了泪水,不知道是委屈,是感激,还是仇恨。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
听完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感受,首先你会笑,这是个很有趣的故事。笑过之后你也许会有很复杂的感触,也许你会同情那位中年民工的遭遇,也许你会痛恨列车员和列车长的冷漠,也许你会钦佩那位老同志的机智和幽默。这些也都是我第一次读到这个故事时的感受。
当我接到这次讲课任务,准备撰写讲稿的时候,我忽然又想起了这个故事,这时我想到的不是故事中的幽默,而是故事中中年民工、列车员和列车长、老同志对证据的不同理解。尤其是中年民工和列车员、列车长对同一件事的证据理解差距如此之大,恰恰反映了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和在法律程序中概念上的区别。
(一)日常用语中的证据和法律用语中的证据: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吗?
日常用语中,证据的含义十分广泛,可以说一切和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都是证据。日常用语中主要强调证据的关联性。从日常用语的角度来看,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能作为他是残疾人的证据。
那么,列车员和列车长为什么不认这个证据呢?因为列车员和列车长所理解的证据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列车员和列车长的冷漠是我们应该谴责的,可他们的话也有一定的道理。其实,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列车上,在法庭上也是同样。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中年民工走上法庭,向他以前的老板索要工伤赔偿的话,中年民工的半个脚掌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吗?不能,法官不会认他的这个证据,法官会要求他去做司法鉴定,用最后的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大家看看,这是不是和列车员要残疾人证有几分的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