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第17条)。
4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与《督察长规定》有关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存在差异,前者要求高于后者,考虑到合规管理工作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合规负责人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技能,不仅要熟悉证券业务,还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为此,《办法》草案基本沿用了《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对合规负责人的条件要求,除要求合规负责人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诚信合规外,还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第19条)。关于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原规定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通知的要求,此次修订拟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修改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5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一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第18条)。规定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
常履职(第20条)。二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要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第28条)。三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规定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23条)。四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要求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就其履职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根据其要求调整考核结果。关于薪酬待遇水平,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五是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权。要求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第15条)。其考核由合规负责人决定,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六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第31条)。
6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的行为予以区分和细化,情节较轻的,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第34条、第35条)。二是区分合规负责人未能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形,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直接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第36条)。三是明确经营机构自查自纠机制,提高其主动合规意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合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第37条)。四是进一步完善合规负责人免责情形的规定,明确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第37条)。五是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第38条)。此外,《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并同时废止《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督察长规定》(第39条)。需要说明的是,《督察长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定,个别条文也规定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经向基金公司了解,鉴于这些规定较少且为原则性规定,废除有关规定不会对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实际影响。此外,我们拟后续再安排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根据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