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委员或党组织指派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支部委员,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取证,并写出综合材料;
2.党支部(总支)要对材料进行研究认定,对于组织认定的情况要让材料与本人见面,有出入的要进一步核实,将最终确认的事实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3.支委会要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员标准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党委汇报;
4.经党委研究同意后,党支部(总支)书记应找被处置党员本人谈话,告之初步处理意见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5.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根据相关程序及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通过处理意见;
6.处理决定与本人见面,本人签署意见;对于个人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支部党员大会决议执行;
7.党支部(总支)将处理决定及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上报党委批准;
8.在党委批复后,党支部(总支)书记应及时与被处置党员谈话,将批复正式通知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9.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要单独立卷归档;案卷一般一年内交党委组织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