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148 号
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统计部、财会部、信息中心:
按照《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于2011 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为进一步做好转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表范围
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季度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 年及以后到期的,从2011 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二、关于转表方式
对于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入表标准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入表内;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
可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不对账务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1104 ”报表
为加强对银行转表情况的日常监测,由各监管部门负责设计符合监管需要的报表和填报说明,报统计部统筹协调后交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相关系统。在系统开发完成前,由各监管部门以手工方式收集相关报表。
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时间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资产转表工作,加强现场检查或实地走访以核实转表情况。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