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04]124号
1、 建筑物内设有项目自身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刻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设计。
2、 建筑首层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的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的管理等配套用房,当以上部分为住宅时,该建筑可按居住建筑设计。
3、 当建筑的底层为公共建筑,且满足以下要求时,上部建筑可按居住建筑设计,建筑层数自首层起算,底部公共建筑可按建筑裙房设计:
??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
??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住宅的疏散楼梯必须独立设置。当住宅疏散楼梯通过公共建筑屋面平台进行转换时,其屋面平台的净面积应能满足住宅总人员的疏散指标要求,并按5人/平米计算。
??公共建筑与上部住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隔开。在公共建筑与住宅分界处的开窗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4、 居住建筑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
户)的,户门可以直接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的,直接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
??直接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水、电管道井的检查们致谢开向前室或封闭楼梯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或封闭楼梯间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于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5、 当居住建筑顶层为跃层式住宅(跃1层),且该跃层的上层为设置开向楼梯间的户门是,该跃层只作为1层计算。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等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不宜设置防火卷帘。如因通道过款必须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旁边增设一樘开向疏散方向的乙级防火门。
7、 塔式高层建筑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载客电梯和两部疏散楼梯(包括剪刀式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但所有电梯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电梯的相关规定。
8、 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餐厅、观众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虽有直接通风条件,但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室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超过30m,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 通廊式学生宿舍可按公共建筑设计,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不超过4户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按单元式住宅设计。 10、 该实施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