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应将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火灾报警控制器; 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电梯回降的控制装置;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装置;
1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的控制装置。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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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区域控制、集中反馈相结合的方式。
(3)下列消防设备宜采用一点报警联动的方式启动: 1)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补风风机、排烟口、电动排烟阀、电动送风阀、电动排烟窗; 2)消防电梯;
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
4)消防安全疏散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4) 灭火系统的消防设备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本市和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5008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等规范的规定。
(5) 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相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疏散照明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 系统功能
(1)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具有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和查询功能、电源功能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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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动,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2) 除自动控制外,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控制状态不应受复位操作的影响;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 在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在受控设备动作10s内应收到反馈信号;
4) 除消防水泵外的其它消防设备可采用总线方式联动 5)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其他信号传输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时应有光指示。
(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2) 故障信号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但故障未排除时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制器仍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有故障发生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其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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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自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自动检查本机的功能,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作。
(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信息显示和查询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时间顺序显示信息;
2)启动(反馈)信息和报警信息显示应优先于故障、屏蔽信息显示。
(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电源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分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两部分,其间应有转换装置;
2)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应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应等效负载。 3 消防设备联动
(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泵启停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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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火栓按钮、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泵;
2) 通过就地控制柜应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3) 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通过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或手动控制消防泵。
(2)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管网压力的升降启停稳压泵和启动消防泵,但不得自动关停消防泵;消防泵的启停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管网压力下降至“设计压力”时,应启动稳压泵; 2) 当管网压力上升至“设计压力+调节压力”时,应停止稳压泵。“调节压力”值不应小于0.05MPa;。
3 )当管网压力下降至“设计压力-调节压力”时,应启动消防泵,同时停止稳压泵;
4) 通过消防控制中心的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泵; 5) 就地控制柜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泵、稳压泵的启停。 (3) 设局部稳压设施应按管网压力的升降启停和启动稳压泵,稳压泵的启停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管网压力下降至“设计压力”时,应启动稳压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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